《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司法部、军委政法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驻X或XX籍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驻X或XX籍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人的岳父母、公婆,以及随父母、岳父母、公婆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按军属对待。第三条县级
2、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军地联席会议和工作情况通报等机制,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五条军人军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XX境内驻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六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军人军属身份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第七条下列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
3、期间的军人及其军属;(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第八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其XX境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XX境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XX境内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受理转办。第九条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化办理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对涉及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案件,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审查、当天指派承办人;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可实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受理等便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军队
4、有关部门。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军队有关部门协助的,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可以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乡(镇)人武部、营连级以下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为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服务。第十二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运维及管理参照XX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范围还包括:(一)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及时转交批
5、准设立工作站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二)定期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四)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五)收集、分析和报送军人军属法律需求信息。第十四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军属来函、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规定,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第十五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驻在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部门的联席
6、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本区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二)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三)指导、检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四)总结推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组织宣传相关政策制度和先进典型;(五)组织军地法律援助人员学习交流、培训活动。第十七条军队有关部门、驻地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律师事务所可以开展业务研究、交流等活动,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队伍业务素质。第十八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XX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相关部门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推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当地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日常办公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考评机制。考评结果应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