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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科技厅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科技厅机关(以下简称厅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根据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省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从西宁市到省内其他市(州)、县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区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目的地市(县)内交通费。1、区域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西宁市以外的市(州)、县公务出差时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2、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3、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4、市(县)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在省内
2、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市(县)境内发生交通费用。第二条严格省内出差审批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必须按规定填报青海省科技厅机关省内出差审批单(见附表1)。一般工作人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正副处长(正副调研员)由分管厅领导批准;副厅长(副巡视员)、巡视员由厅长批准。第三条省内差旅费标准。1、城市间交通费应按以下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表交通工具别飞机火车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经济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凭据报销2、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各市(州)不同的标准执行(见附表2);市(县)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3、天数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3、海东市循化县、化隆县,海南州贵德县,海西州格尔木市,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玉树州玉树市),每年5月-9月住宿费限额标准可按照上浮50%的比例执行。4、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在农牧民家就餐的,出差人员应按照当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交纳伙食费。5、凡是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四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1、厅局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主管厅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2、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含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3、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4、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厅机关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五条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1、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2、出差人员省内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青海省科技厅机关省内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3、办公室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省内差旅费
5、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4、出差人员利用出差便利,就近省亲办私事的,其绕道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不予报销;省内出差期间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5、工作人员在省内其他市(州)县挂职的,每半年核报一次区域间往返交通费。第六条厅办公室应加强厅机关省内出差审批制度、严把差旅费报销关。第七条工作人员到省内其他市(州)、县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青海省科技厅机关省内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员出差原因工作内容共计人出差地点出发时间年月日返回时间年月日合计天交通工具乘飞机理由:单程/双程费用预算区域间交通费元、住宿费元、伙食补助费元、目的地市(县)内交通费元合计元领导审批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厅领导签字:年月0备注青海科技厅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单位:元/天人地区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标准间)海东30025060海西30020060海南30025060海北35025060黄南35025060玉树35030060果洛3503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