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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下达的各类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款)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分为:政策性补贴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类、单位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类、支持
2、重点领域和重点事业发展类、县委县政府会议决议等支持县域各项事业发展及重点工作类。政策性补贴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类专项资金主要指:各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补贴、救助、资助和政策性补助等专项资金。单位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类专项资金主要指:为党政群、政法、社会管理等部门及其他单位开展日常性业务活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事业发展类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于支持重点工作开展、公共事业发展、经济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县委县政府会议决议等支持县域各项事业发展及重点工作类专项资金主要指:县委县政府会议决议确定为维护社会稳定,支持重点工作开展、促进县域各项事业发展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第四条财政
3、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遵循:零基预算原贝h资金整合原则、独立核算原则和绩效考核原则。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凡需纳入下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要在当年12月底前,按照各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将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连同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县委、县政府纪要或文件,上级政策性文件,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测算方案等)提交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所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否则一律不予安排。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否则不得纳入政府采购程序。中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根据省市财政部门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凡申报省市项目的,必须
4、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每年7月份,省市主管部门(或会同省市财政部门)在项目库网络系统发布本级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下年度项目。各镇及县级各部门要根据省市项目指南要求,征集编制项目,并通过项目库系统进行项目申报。申报项目经县级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排序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市级项目库或逐级上报省级项目库。项目申报以电子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步上报。纸质申报以财政部门与项目申报部门联合文件形式报送。第六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如下:计划申报县级专项资金的,各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支出预算,由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形成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分别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按程序提请县人大
5、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计划申报省市专项资金的,对于已通过项目库上报项目,每年10月底前,分别由省市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将编制的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计划报送省市财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省市财政项目库,省市财政部门结合当年本级财力情况,按照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原则,确定项目,并编制市级或省级项目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下达。第七条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年初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追加新的专项资金预算,但因上级政策性调整、特殊不可预见事项、县委县政府会议审定确需追加的事项,追加预算资金严格按以下程序申报:各单位向上级申报争取国家投资项目的,凡涉及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应事前与县财政局会商
6、,县财政局拿出具体方案并签署意见后,由申报单位报请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同意后,予以上报。各单位提请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涉及追加专项预算支出的,应事前与县财政局会商,县财政局拿出具体方案并签署意见后,由申报单位征求分管县长、县长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以县委、县政府或两办名义发文,涉及追加专项预算支出的,应事前与县财政局会商,县财政局拿出具体方案并签署意见,由相关部门征求县长意见后发文。各单位招商引资、实施重大项目,需县委、县政府发文给予财政优惠的,应事前与财政、税务、审计部门会商测算,形成初步意见,由牵头单位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方可发文。第八条实行资金专户管理。除单位开展日常业务
7、活动类专项资金外,其余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对同类不同项目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可以纳入一个专户,但必须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坚决避免专项资金与单位经费混淆。第九条各类专项资金应按照不同用途执行不同审批拨付程序:政策性补贴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类、单位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类资金由相关部门按季(月)提出拨款申请,经经办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批后,按资金用途以国库集中支付形式或委托银行以“一卡通”等形式拨付。县委县政府会议决议等支持县域各项事业发展及重点工作类公共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办法。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提出
8、安排意见,经县级分管领导审核,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中央、省、市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严格按照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并实行重大项目资金拨付预审制度。对IOO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专项资金(除个人家庭政策性补助、补贴、救助、资助外),由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和支出需求,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县财政局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县级分管领导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对1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和支出需求,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县财政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县级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第十条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财政当年完成拨
9、款,部门、单位当年完成工作任务。但因特殊情况当年无法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应于当年12月15日以前向县财政局书面说明情况,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是否继续实施确定专项资金调剂或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一条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督。县审计局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第十二条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从2014年起,对财政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绩效评价,评价办法按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10、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良好的项目,该单位专项资金申报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资金外,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导致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县财政局将停止专项资拨付;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浪费和损失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制度。从2014年起,对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民生类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单位公开栏等渠道,对资金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年5月5日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