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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监察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检查(二)工业企业淘汰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生产、使用情况的检查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节能管理制度;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是否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及分析制度;是否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是否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
2、;是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查阅企业制定的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任命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文件、企业生产和能源消耗统计报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检查年度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情况、企业能效达标对标活动落实情况。(二)淘汰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生产、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工业企业是否有使用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等情况,所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生产企业是否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查看企业的主要用能设备清单、生产报表及产品目录,并在现场进行抽查;审查企业各主要工段能耗统计数据、产品产量统计,核算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
3、合强制性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规定。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
4、工艺。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
5、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实施)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第二十二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
6、排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企业节能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二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设立可测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加强激励约束。第二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第二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产品)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
7、训。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费总量和生产场所集中程度、生产工艺复杂程度,设立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任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形成有岗、有责、全员参与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情况应当报送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购入、加工、转换与消费情况,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
8、情况以及能源消费预测等内容。第三十六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确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争创能效“领跑者”。(四)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八条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淘汰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
9、、扩建技术落后、严重浪费能源的项目;(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给他人使用;(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六)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对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五)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2009年实施)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实施节能监察:(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五)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规定执行情况。第十八条经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对象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被监察对象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但存在不合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对象采取措施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