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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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XX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XX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

2、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市、县(区)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及以上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持续完善“全程网力、”流

4、程,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八条市、县(区)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第九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XX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

5、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o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Oo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三)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OToOOo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四)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OTOoOO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

6、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五)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或县(区)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

7、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表述,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附件)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笫三章审查程序第十条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需按照国家确定的编制指南编写,格式规范,内容深度达到评审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

8、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结合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

9、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按照国家严格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煤炭消费压减工作的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项目,市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需靠前服务,加强对项目节能报告的技术指导,并在项目申请办理省级节能审查前,将项目情况说明报省发展改革委,提高省级节能审查工作效率,缩短省级节能审查办理时间。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地区五年规划期内各级已批复的本地区节能审查项目个数、能源消费总量和五年规划期内可形成的能源消费总量,拟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建成后,对本市能耗“双控”工作的影响分析评价,对于能耗强度超出本市能耗控制目标的项目,提出可行性化解措施,是否支持项目建

10、设的明确意见,并承诺将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分别纳入本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需进行能源或煤炭消费替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节能审查前取得相应权限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源或煤炭消费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报告中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对能耗强度下降任务目标未达序时进度的市、县(区),视情况对能耗强度超出该地区能耗控制目标的项目,实施省级节能审查限批。第十一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XX,根据审查权限,选择相应层级,按要求提出申请。节能报告符合法定形式的,节

11、能审交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其中,需进行能源或煤炭消费替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相应权限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源或煤炭消费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节能报告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受委托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节能审查内容进行严格评审,对于符合或修改后达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节能评审意见,标明”经评审,该项目符合XX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建议予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1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出具不予通过节能评审的意见,标明“经评审,该项目存在XX问题,不符合XX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建议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一)项目已违规开工建设的(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二)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新建“两高”项目未达国家和XX省能效标杆水平的;(三)应进行能源或煤炭消费替代但未实施的;(四)节能报告经修改仍然达不到评审要求的;(五)存在提

13、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XX省节能相关规定的。第十三条节能审杳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7个工作日内(节能报告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出具不予通过节能审查的意见。(一)未通过节能评审的;(二)其他不符合国家和X

14、X省相关规定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向社会公示节能审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等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在节能审查机关委托有关机构评审前,可向节能审杳机关书面提出撤回申请。节能审查机关对同意撤回的项目出具终止办理节能审查书面凭证,并向项目建设单位退回全部申报资料。节能审查机关委托有关机构评审后,需履行完节能审查程序。节能审杳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第十五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需变更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完成核准、备案

15、变更后,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其中,由省级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

16、所在市市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明确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且节能审杳中能源消费分期计算的项目,可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属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o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一年内对承诺情况进行验收,如项目实际能源消费量属于应进行节能审查类别,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笫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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