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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2023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规范使用,推动示范工作取得实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3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2023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商务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中央专项资金只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比例补助、
2、按程序拨付。(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据实申报、公开评审、公平竞争。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三条县供销联社负责项目管理,提出支持方向、范围和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督和拨付。根据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进度拨付资金,并会同县供销联社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农产品上行公共服务体系、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产业园区、闲置厂房,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
3、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更不得挪用、整合。第六条县供销联社、县财政局按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管理制度规定确定承办企业,按程序签订项目实施合同。第七条项目承办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三)有从事相关业务的经验,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信用纪录良好。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审批第八条资金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执行:(一)在项目实施前由申报单位向县供销
4、联社提出使用资金申请并附申请资料;(二)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企业)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S)申请资金经县供销联社审批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四)重大项目由县供销联社提出意见,经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第四章资金审核和拨付第九条申报单位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供销联社提出支持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材料。第十条县供销联社收到申报单位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结论。第十一条对审
5、核验收合格的项目,按支持标准报县财政局审批,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第五章资金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县供销联社会同县财政局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承办企业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资金。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社会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并经第三方审计。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县政府网站设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公示栏和举报窗口,定期公示、接受监督。第六章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供销联社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全部结束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