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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水祥与茹明桂、江苏跃界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破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汀.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84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学辉【审理法官】黄学辉【文书类型】判决拈【当事人】吴水祥;茹明桂:江苏跃界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万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吴水祥茹明桂江苏跃界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水祥茹明桂【当事人-公司】江苏跃界装配式建筑科技有
2、限公司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登峰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陈雨露江苏夺锦律新事务所;许隆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周健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彭慧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邢海浪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程肺/律所】陈登峰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陈雨露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许隆江苏王牌律酎i事务所周健江苏王牌律册事务所彭然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邢海浪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代理律部】陈登峰陈雨露许隆周健扬慈邢海浪【代理律所】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江苏王牌律师j事务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水祥【被告】茹明桂:江苏跃界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世纪
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d劳务分包合同和施工安全协议书落款乙方处均有吴水祥的签名,合同及协议名称抬头下亦有吴水祥签字,结合合同及协议的落款日期,对于吴水祥的上述主张木院碑难采信。【权责关健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共同诉讼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O【指导案例排序】O【本院查明】审法院认为,对于医疗费18198.98元,依据票据依法予以认定。对
4、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计算15天,认定750元。对于营养费50元/天计兑60天,认定3000元。对于护理费,酌怙按照100元/天计免60天,认定6000元。对于误工费,茹明桂按照每月7000元计算5个月35000元,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被告亦对其主张的收入提出异议,故酌情参考江苏省建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353元/年计算,计算6个月,应为23064元。时于残疾端偿金,结合茹明桂的伤残等级,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3836元,经营净收入为5636元,2019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I.78,一审法院认定茹明桂的残疾赔偿金为209840元-(23836
5、元+5636元)X1.78X0.2X20年.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100oO元。对于鉴定费,依票据认定为3060元。对于交通费,茄明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1000元的依据,结合就医必然产生交通费用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500元。综上,合计为274412.98元.【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在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金世纪公司招案涉工程发包给跃界公司施工,跃界公司与吴水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夕施工安全协议书,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吴水洋,对劳务工程施工范用进行了约定。吴水祥主张劳务分包合同和学施工安全协议书系余方
6、华在事故发生后让其卷字,笫字时没有看内容。本院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和施工安全协议书落款乙方处均有吴水祥的签名,合同及协议名称抬头下亦有吴水祥签字,结合合同及协议的落款日期,对于吴水祥的上述主张本院碍难采信。吴水祥主张茹明桂系案涉工程分包一方独立施工,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木院不予认可。根据劳务分包合同中工程承包范用,茹明桂在案涉工地从事的工作属吴水祥的劳务承包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吴水洋与茹明桂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正确。时丁茹明桂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是否饮酒,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不足以证实茹明桂饮酒的事实,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吴水祥承担35%的赔偿亦任并无不当
7、,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一审判决主文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一审法院认定茹明桂自行承担30%的货任存在笔误,本院予以纠正,应为茹明桂自行承担35%的贡任。吴水洋主张案外人吴广圣与其系合作关系,吴广圣和茹明桂为分包关系,对于该事实吴水祥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未追加吴广圣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金世纪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跃界公司,时其后的劳务分包金世纪公司并未参与,金世纪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审认定金世纪公司不承担赔偿费任正确.跃界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吴水祥时未审杳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木案事故的发牛.,具有选任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吴水祥主张跃界公司未给建筑工
8、人购买保险导致其损失的扩大,故应承担更大的货任比例“本院认为跃界公司是否为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与其对案涉事故发生存在的过错及贡任承担比例没有关联性,吴水祥以此主张跃界公司应承担更高的责任比例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跃界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贡任比例正确.综上所述,吴水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卜丁【裁判结果】咬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吴水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120:20:4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世纪公司作为案涉2
9、011B-71地块(阳澄湖湖畔槐山顼目)的建设方,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跃界公司施工.后跃界公司又将“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吴水祥。对于“劳务施工”部分,跃界公司和吴水祥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和施工安全协议书,并约定:劳务工程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由吴水祥为其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在施工范围内,因安全防护、文明措施等发生的费用,由吴水洋承担.茹明桂白2019年4月份开始在案涉工地上从事砌墙、粉端、打地坪工作。2019年5月21日下午,茹明桂使用自己的电动车在案涉工地上运送泥浆上坡时,因坡太陡、电动车翻车,造成茹明桂受
10、伤。受伤时,并未有人报警,后茹明桂疼疝难忍,于当日至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诊断为:1.左侧第4-8助胃骨折:2.右侧第3-7肋骨骨折:3.双恻胸腔积液。2019年5月23日,茹明桂由120转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两卜肺部肺不张,两IM胸腔积液;2.右侧3-8肋骨及左侧4-8肋用骨折。茹明桂于2019年6月5日从万州市相城人民医院出院。茹明桂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18198.98元。为证明受伤事实,茹明桂于2019年U月1日报警称5月21日,其在碧桂园工地工作时受伤,现因工伤问题与工地负货人丰田发生纠纷。后茹明桂要求各原审被告赔偿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11、希判如所谓。在审理中,吴水祥申请证人肖某4出庭作证,证明茹明桂在受伤当日的中午喝小酉,在不允许用电动车装运东西的时候,茹明桂坚持用电动车拉运。经质证,茹明桂认为,证人与吴水祥系朋友关系,与跃界公司、吴水祥均具有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较低,清法院遂慎采纳。金世纪公司对证人描述的细节不清楚.吴水祥对证人证言的班实性没有异议。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通过证人证言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吴水祥是案涉工地上的包工头,茹明桂确系在案涉工地上工作,工资由吴水祥发放,且系在电动车拉运物品时受伤。对于证人和吴水祥均陈述,茹明桂在受伤时的中午喝了酒,除了两人的陈述外,并未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证明,故对此事实一审法院不予
12、认定。以上事实,由茹明桂提供的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阳澄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份、CT检查报告单两份、出院记录两份、医疗医疗费发票十一张、住院费用清单两份、病历本两本、跃界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一份、施工安全协议书一份以及庭审宅录予以证实。在审理中,茹明桂为了证明其因案涉事故受伤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人数等情况,向审法院申谙进行司法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由苏州永鼎医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本案鉴定。2020年7月2日,苏州永鼎医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包括:2019年6月19日CT片及电子信息显示,左侧第4-9肋骨骨折、右刷第3-8肋骨骨
13、折伴骨痂生长,其中左侧第5、6、7肋、右侧第6、7助骨折断端错位畸形愈合。分析说明包括:故本次鉴定认为其左侧第4-9肋、右侧第3-8期骨折符合此次外伤所致,结合影像学资料提示其双侧肋计骨折根数已达12肋(骨折畸形愈合根数尚不足6根),据此,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序分级第59311)条之规定,被鉴定人茹明桂此次外伤致双恻多发肋骨骨折评为九级残疾。鉴定意见为:I.被鉴定人茹明桂此次外伤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评为九级残疾;2.本次鉴定建议茹明桂伤后60日考虑予营养支持及1人护理为宜,其误工时限掌握在伤后150日较为适宜。为此,茹明桂预缴鉴定费用3060元.经质证,跃界公司对鉴定结论及鉴定过程不予认可,认为对
14、于畸形愈合判断的依据是2019年6月19日的CT片及电子信息,6月19日距离损伤发生之日5月21日尚不足一个月,无法判断愈合程度,而根据人身损害伤残程度分级要达到八根助骨竹折且有四根期骨畸形愈合才可以构成伤残九级,若四根助骨没有畸形愈合,仅有八根肋骨骨折,只能定为十级伤残,对于;期没有异议。金世纪公司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吴水祥对其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沈界公司虽时部分鉴定过程提出异议,但并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针对其提出的异议也已通过当庭拨打鉴定师进行芥询的方式进行了回笈,故无法证明其异议成立。根据鉴定报告可以看出,苏州永鼎医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是根据“茹明桂双恻肋骨骨折根数已达
15、12肋”而认定的九级残疾,因此对于司法鉴定意见拈的证据效力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货任承担如何确定:二是茹明桂的损失如何确认。【二审上诉人诉称】吴水祥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案涉工程部分分包给案外人吴广圣,茹明桂是和吴广圣商谈分包的工程。事发后,余方华京了几张纸让上诉人签字,本人没有看纸上的内容就签字了,直到一审开庭才知道合同的内容。直到现在上诉人没有拿到6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安全协议书,该合同不能认定茹明桂受伤时
16、吴水祥是其雇主。2.一审认定茹明桂的工资由吴水祥发放认定事实错误,吴水祥与茹明桂之间的资金流动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或雇佣关系。事实上茹明桂是包工头,这一点从吴水祥处收到的钱款数额可以证实。茹明桂在事发时使用自己购买的电动车运输货物,一审法院认定茹明桂为吴水祥的雇员屈于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对茹明桂在事发当天中午过量饮酒的事实未予认定属遗漏事实。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吴广圣与茹明桂为分包关系,吴广圣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吴广圣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对责任主体责任分担比例于法无据、于理相悖。金世纪公司招工程承包给跃界公司后未尽监停管理义务,放任跃界公司违法分包导致事故发生,其怠F管理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费任。茹明桂即便是雇员身份,但其在饮酒后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