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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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评价对象与我区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评价对象为分行。二、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一)基本指标(基本分110分)1.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情况(60分):(1)政银担(10分)。根据当年政银担贷款余额,用功效系数法计分。(2)续贷过桥(10分)。根据当年发放续贷过桥资金,用功效系数法计分。(3)中小企业信用贷(10分)。根据当年中小企业信用贷发放额,用功效系数法计分。(4)贷款余额(20分):根据当

2、年对我区非国有中小企业(除房开企业)提供贷款余额(含小额创业贷款),用功效系数法计分。(5)贷款户数(5分):根据当年对我区非国有中小企业(除房开企业)提供贷款户数(含小额创业贷款),用功效系数法计分。(6)银行网点设置(5分):根据当年在我区的银行网点数量,用功效计数法计算。2 .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情况(40分):(1)根据当年对我区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贷款加权平均综合上浮利率最低为10分,没有不得分。(2)对我区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贷款放款额(含购买我区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最高得10分,没有不得分。(3)对我区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贷款余额(含购买我区国有企业

3、发行的债券)最高为20分,没有不得分。3 .第三方测评情况(10分)。(二)加分指标(最高加10分)1 .金融创新: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如绿色金融、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优化农村金融服务、分支机构争取上级试点等,每开展1项创新工作加1分,最高加5分。2 .综合金融服务:该我行或上级行通过表外业务等方式支持我区经济发展,以及主承销我区各类债券票据等,每引进1亿元域外资金加1分,最高加5分。三、评价等次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星级(五星级至一星级,原则上一星级评价分数不得低于70分)评价等次。四、评价程序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区财政局(金融局)、

4、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开发区和区建投公司(区担保公司)等相关区直单位和部分企业代表具体实施工作,评价材料报区财政局(金融局)。区财政局(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参加评价单位评价材料进行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各参加评价单位必须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评级资格。五、评价结果运用(一)年度评价结果由区政府通报授牌。(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情况,将作为区级财政性资金存款分配、新增开户的依据,评价结果为五星级的加3分,评价结果为四星级的加2分,评价结果为三星级的加1分,评价结果为三星级以下等次的不加分,由区财政局(金融局)具体实施。六、其他事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越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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