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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内科学研究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管理,推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协同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一流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高级别科研项目和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有利于发挥科研引领和示范作用,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加强校内、国内及国际科技交流,吸引和培养高素质学术骨干,形成相关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团队和人才培养基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内科
2、研机构包括校级直属科研机构、二级单位科研机构和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具体包括:L由学校批准建设的科研机构,即校级直属科研机构。2 .挂靠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称二级单位)的科研机构,即二级单位科研机构。3 .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联合校外单位、主体部分设立在我校的科研机构,即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不包括市厅级及以上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院所或者中心)等,此类学科平台和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参见学院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四条校内科研机构的组织、行政关系原则上隶属挂靠单位,不定行政级别。机构负责人对机构成
3、员以机构名义开展的科研等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第五条校内科研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的管理还需根据合作协议执行。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学科、科研、人事、资产、财务、审计、后勤等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科研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相关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对有关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等。第七条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科研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机构建设进行指导;组织开展校级直属科研机构和以学校名义联合校外单位设立的的申报、检查、考核、评估和验收;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校级直属科研机构、
4、学校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日常管理以二级单位为主。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置第八条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 .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属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具有开创性和探索性,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思路。2 .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且有独立承担研究、开发项目的能力;具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应用前景明显。3 .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及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申报当年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一支团结协作、梯队合理、有良好学术氛围的研究队伍,成员人数不少于1
5、0人。4 .聘任校外人员为机构团队成员的,拟聘任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且至少有5年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机构负责人须将拟聘任校外人员的个人简介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挂靠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以机构名义聘任校外人员。5 .各类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的挂靠二级单位,机构成员不得从事与机构无关的活动。第九条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除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有明确的合同或合作协议,且提供合作方的背景材料交二级单位、科研处备案;合作方能够提供经费支持,并拨入学校财务账户。第十条申请设立校级直属科研机构和以学校名义联合校外单位设立科研机构的程序L符合条件的,由科研机构
6、筹备负责人填写学院科学研究机构设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二级单位批准后,报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2 .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3 .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由学校发文,并予以授牌。4 .校级直属科研机构对外统一使用“学院XXX研究机构”的名称。第十一条申请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除了需要填写申请书以外,还需提交合作协议或合同,内容包括合办机构的目的、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合办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属、组织管理方式、合办期限、纠纷仲裁等内容。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并予以
7、授牌。对外统一使用“学院一X(校外单位)研究机构”的名称。第十二条二级单位科研机构由各二级单位自行设立,报科研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拟建科研机构名称、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研究队伍和建设目标等;对外统一使用的名称应明确二级单位,“学院(二级单位)X义研究机构”的名称。第三章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校级直属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全面负责本机构的科研业务与日常管理工作,年初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提交工作总结,报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校级直属科研机构、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根据需要进行研究方向和研究人员调整、机构的名称变更、撤销、合并
8、或分立时,需由科研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论证材料,经二级单位同意后报经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第十五条对于批准设立的各科研机构办公用房由挂靠的二级单位统筹考虑;各科研机构经费主要通过申报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形式多渠道筹措。第十六条二级单位自主设立的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与业务经费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和划拨;其研究方向和研究人员调整、机构的名称变更、撤销、合并或分立时,需由科研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论证材料,经二级单位同意后报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第四章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第十七条校级直属科研机构及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考核与评估
9、工作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第十八条学校按照“竞争入选、定期评估、择优扶强”的原则,实行年度检查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通过对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实现动态管理。1 .年度检查。科研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填写年度科研统计,报告年度的科研项目、经费、成果、人员、活动等情况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二级单位初审后报备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的科研机构,挂靠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提出更换机构负责人、调整研究方向等处理方案。2 .周期评估。校级直属科研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按合作协议规定的办法进行考核评估。3 .学校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
10、,根据申请书中建设规划目标达成度情况展开评估,划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建设周期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继续建设;评估为不合格的,责令二级单位和平台负责人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免去机构负责人职务并撤销校级科研机构资格。对于宣布撤销的科研机构,必须限期清理所有财物,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国有资产全部归至有关管理部门。因整改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评估而被撤消的科研机构,机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立机构。建设周期评估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学校分等次一次性给予绩效奖励,由机构负责人负责分配;评估为合格的,不给与绩效奖励。4 .二级单位自主设立的科研机构的评估由各二级单位参照此条自行组织,并将考核评估的结果报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科研机构的经费使用与管理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预算与开支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违反上述规定,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科研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承担。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原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号)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