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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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相关制度,加强院内人员资格审核,特制定本规定。1、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1 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注册管理。1.2 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L3严格按照医师证执业范围执业,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L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相应级别处方权及抗菌药物使用权限。

2、L5对新调入我院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处方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L6新招聘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证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限。1.7 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1.8 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放射、心脑电、病理、超声相关科室由授权执业医师出具报告。2、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2.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严

3、格审查护士资质。2.2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2.3严格按照护士执业注册范围执业,严禁超范围执业。2.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土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5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2.6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3、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3.1 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2 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3 对新调

4、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4 新到的药学院校毕业生,见习期内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剂科内轮转强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人事科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见习期管理。4、特殊岗位准入制度4.1 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大型设备上岗证。4.2 计划免疫人员必须持有潍坊市市免疫预防工作上岗培训合格证。4.3 待有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的医师、助产师方可根据证书中所允许执行的相关项目开展工作。4.4 消毒供应中心等特殊科室人员要持有特种设备上岗证。4.5 5其他科室也要根据行业规范,上岗前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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