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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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厨名服管理力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品质,长效常态保持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食品加工后不可食用的油脂、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

2、油水分离设备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辖范围,是指凤鸣街道、观音街道、江口街道、谢家街道、黄丰镇、公义镇等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彭山经济开发区(园区)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由经开区按照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确认后,函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函告和单位(企业)申请,按程序向申请人颁发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第四条本区餐厨垃圾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

3、运往市城投中恒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专用处置”原则。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属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制度,全力配合主管部门对餐厨垃圾统一收运处置及联合巡查监督管理考核工作。第六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完善餐厨垃圾日常收运去向工作台账和牵头组织联合巡查考核等,负责按程序对相关资质的许可审批及业务指导,完善部门协调、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未按规定进行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违法行为。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申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

4、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餐饮行业及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推广餐厨垃圾减量措施,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信用管理范围。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行政许可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单位。未取得

5、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活动。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运、处置单位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规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分类收集投放餐厨垃圾,并将其交由取得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第十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三)处置工艺和技术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检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按

6、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按规定安装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六)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政许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按约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单位进行收运;(二)将叠厨垃圾分类投放到固定、密闭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应当放置于经营场所内,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并保持完好、干净整洁;(三)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数量和去向,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

7、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每日定时定点收运;(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运输至处置企业;(三)密闭运输,不得在收运途中抛、洒、滴、漏,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无臭味;(四)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准确、完整记录收运数量及来源,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三条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三)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四)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五)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六)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七)畜

8、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畜禽;()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九)未经批准跨范围收运、处置;(十)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制定收运、处置应急预案,确保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处理。第十五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

9、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处理、反馈投诉、举报事项。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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