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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争创行业安全管理的标杆、属地安全管理的标杆、创建本质安全的标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省属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企业。第三条省属企业应
2、当依法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督促省属企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二)负责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高质量发展考核(经营业绩考核)。(三)负责督促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加大隐患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四)参与省属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井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依据省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和
3、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第一类: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业务的企业。第二类:从事水利、农业、纺织、旅游、住宿餐饮、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业务的企业。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第五条省属企业兼并重组后要对安全风险的变化进行重新评估,依据安全风险情况及时向省国资委申请调整安全生产监管分类;省属企业经营范围或业务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生产风险增加或下降的,要向省国资委申请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调整。第六条省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所属企业
4、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根据所属企业从事的业务和安全风险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第七条省屈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省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国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1 .建立
5、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 .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卜列职责:1.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2 .
6、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3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货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5 .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向从业人员报告或者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贵的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监督。(二)省属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省属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统筹协调和
7、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四)行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宜接领导责任。第九条第一类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安全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第二、三类省属企业所属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参照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配合分管负贵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三)负责建立
8、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四)负责监督集团总部各部门、所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六)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第卜条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包括:(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一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二)与企业
9、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类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二类企业应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鼓励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三类企业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鼓励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统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
10、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省属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国家及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企业相关业务类注册工程师为主体。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
11、,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第十三条省属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省属企业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卜监督管理责任:(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
12、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类省属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安全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省属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行属企业各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
13、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卜五条省属企业应当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第十六条省属企业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体系化建设,枳极引入和应用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及方法,与企业具体实际和优秀文化相结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第十七条省属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14、机制,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第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要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埋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要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5、,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省属企业应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支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第十九条省属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监督、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过程管理,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省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
16、、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九小场所”、工地集宿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培训并佩戴明显标识。第二十条省属企业应健全完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新进员工等培训制度,依规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行属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