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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低空空域改革和低空经济发展决策部署的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低空经济等新质生产力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通过地方性规章的立法,推动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与公共安全管理互促,形成协同联动的发展格局,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低空经济发展高地。二是主动承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赋予地方政府职责的需要。2024年1月1日起,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
2、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但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进一步解决政府部门间职责分工问题,并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建设。三是加强我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促进我市低空经济稳健有序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低空经济产业方面,已布局整机(含无人机)、发动机、螺旋桨、航电系统、航空部附件、航空维修与服务、低空运营、空管系统等全产业链,2023年,全市低空经济产业年产值近400亿元,完成通航有人机起降(含滑翔伞、热气球)8100多架次;无人机完成起降9000余架次,飞行时长达2430多小时。随着无人驾驶航空产业蓬勃发展,对行业治理、政策支持、运行保障、安全管控、应用
3、拓展等提出了新挑战。人民群众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保障低空空域使用安全有序,引导规范低空飞行活动,需要立法予以保障。二、起草依据和参考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初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初稿)三、起草过程根据市政府领导部署,市交通运输局迅速启动立法相关工作,认真学习和研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深圳经
4、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精神。在起草过程中,我局还借鉴了条例实施前湖南、浙江、深圳、苏州等省市制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立法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暂行办法(初稿)。四、征求意见情况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前往湾扯区组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活动相关企业开展立法座谈调研,听取各企业有关需求和意见建议;于5月13日-17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自规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体育局、无线电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共收到12条反馈意见,我局依据相关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暂行办
5、法(讨论稿)。于6月3日-4日,针对暂行办法(讨论稿)再此征集相关企业意见。于7月16日-月23日再次征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意见。五、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六个章节,共计三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包含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内容。第二章职责分工,强调政府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对市县两级政府、相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等主要职责和分工予以明确,鼓励、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第三章安全管理,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飞行活动保险、飞行计划申请、飞行规则和空域管理等予以规定。第四章应急处置,明确违规飞行的举报和处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规定。第五章法律贲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明确室内飞行安全管理由室内管理方及飞行单位自行负责,相关用语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