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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参照社团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在读的学院学生(本、专科生),依据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自愿组成的,为实现社团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体组织。第三条学生社团分为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学艺术类、社会公益类、创新创业类、体育休闲类、其他等七大类。第四条共青团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设立
2、学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管中心”)协助学生社团日常工作的开展,并督促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社团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学校有关学生社团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享有知情权;(二)有权就社团日常管理、活动开展等事项向学校有关部门或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咨询;(三)在遵循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享有自主管理、自主活动、自主发展的权利;(四)有权根据其活动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物资、租用场地。第六条学生社团须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校团委及其授权的其他组织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二)学生社团的成立、人员组成、日常管理、活动开展、变更、终止等事宜须遵守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三)配合学校相关工作,引导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第三章组织原则第七条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其运作、管理必须遵循学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定。(二)学生社团必须至少5名以上在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向社管中心提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主要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遵守校纪校规,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S)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相对固定的活动场地、至少有一名指导老师。第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社管中心申请注销登记。(一)不能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分立、合
4、并;(四)被责令取消或解散;(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第九条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七大类别进行申请,一个学生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的申请登记,相近相似的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重复登记。第十条学生社团由其挂靠单位(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直接领导,受其监督,对其负责。挂靠的学生社团必须经校团委登记备案,并聘请一名以上相对固定的校内教师或校外专家(须有挂靠单位党组织出具的意见书)担任指导老师,其社团的一切管理、职能、运营等工作由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全权负责。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可酌情设立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组织,直接负责社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所设立的社团管理组织直接对所在单位负
5、责,接受社管中心的指导。第十二条对条件成熟的学生社团,可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党团组织,以对其加强领导和管理。第四章管理原则第十三条学生社团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所有学生社团成员有权选择加入或退出社团;(二)所有学生社团成员的选拔、考核、任用等工作必须依照学生社团管理的各项规定公开进行,保障学生社团人事任用的公平性;(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力监督所在社团切实履行社团宗旨,有义务为社团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有权利在学校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按照合法自愿原则,募集经费,并对其进行自主管理,学校鼓励学生社团通过向社会请求赞助等方式获取经费,但不得以经费筹措为由,进行
6、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财务管理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定期审计,学生社团所有财务事项须接受校团委及其授权组织的统一领导,受其监督,对其负责;(二)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学生社团所有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财务规定,做到账目清晰,接受公开监督和质询;(三)专款专用,服务公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将社团相关费用变更用途。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可依据学校社团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各项活动,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反动、迷信活动,不得开展与社团宗旨、性质不相符的活动。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实行审批制度,由各学生社团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活动申请,待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第十
7、八条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坚持分类申报,集中审批,各社团按照固定活动、常规活动、大型活动三个类别进行申请,由校团委授权社管中心集中审批。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所有物资、场地原则上由各社团自主管理,社管中心予以指导监督。第二十条根据活动需求,学生社团可按照逐级审批的流程,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物资、场地。租用期间,各学生社团对所租用物资、场地负责管理、维护管理。第五章考评与监督第二十一条为推动学生社团发展,保障其健康运作,须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评和监督,对发展良好的社团给予奖励,支持鼓励其进一步成长,对出现问题的社团酌情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考评应遵循公平、公正、民主、科学的基本原则,每年定期由校团委授权社管中心组织各学院、社团代表,对各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进行全面考评。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在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应主动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学校各组织、个人的质询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反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各学生社团章程不得与之相抵触,各学院相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即日起终止。未尽事宜,由校团委保留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