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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飞地经济”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飞地经济”,是指按照全市产业布局要求,突破区划限制,由项目飞出地将本地招商项目迁移到项目飞入地(含*)落地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三条“飞地经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落户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满足我市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要求。第四条高新区落户项目原则上需总投资3亿元(含)以上、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含)以上、容积率不低于L5、年税收25万元/亩(含)以上;投资13亿元(前者含本数,下同)的“专精特
2、新”项目可单独供地落户。*街道及其他特色产业园落户项目原则上需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含)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5、年税收15万元/亩(含)以上;投资1亿元以下的“专精特新”项目可单独供地落户。第三章职责划分第五条项目飞出地作为招引项目主体,负责全程做好项目招引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申报项目信息,会同项目飞入地开展项目考察、洽谈及投资合同签订,积极配合项目飞入地园区办理相关手续,做好项目落户跟踪服务以及环保、安全生产等工作。第六条项目飞入地负责配合项目飞出地做好项目考察、洽谈、投资合同签订以及项目征地、办证、开工建设投产等全程协调服务工作。第四章利益分享第七条统计分享。
3、项目招商引资指标完成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工业产值和规上工业增加值、工业用电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外贸出口额、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数、新增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数、利用外资等均同等纳入项目飞出地与项目飞入地当年度的经济指标考核。市级统计以项目注册地为准。第八条税收分享。自项目纳税之年起,其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计入项目飞出地,40%计入项目飞入地;其他税收地方分成部分计入项目飞入地。由市财政局于年底按照市对镇办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办理结算。第五章激励政策第九条将发展“飞地经济”纳入各地、各部门政绩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每成功招引一个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10强或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5-10亿元、3一5亿元的重大项目且在一年内开工建设的,对项目飞出地一次性分别加2分、1分、0.5分,依次累计。第十条对成功招引项目并投产的部门和非公职人员,按相关文件精神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对招引项目中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干部适时予以提拔和进一步使用,并在年度评优、职务职级晋升方面优先考虑。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