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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放射科辐射安全管理制度1 .在分管院长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放射科主任负责放射科辐射防护管理,并设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以协助科主任对放射科辐射防护的管理;2 .放射科DR、普通X线机房、CT机房和DSA机房的房门上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并有醒目的工作指示灯和辐射告示;3 .采用放射技术与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诊断检查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育龄妇女的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询问是否怀孕。对孕妇的X线检查应向患者说明可能的危害,在患者本人知情同意并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后方可实施此类检查。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15周的育龄妇女,
2、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4 .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以确保影像质量,避免重复照射。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X线摄影、透视或介入治疗等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5 .各X线机房内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X线检查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进人机房,确需陪同的,应采取预防辐射措施,并嘱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线球管;6 .X线机房、CT和DSA机房应符合辐射防护要求。X线诊断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定期予以检测;7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体检、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按有关规定按时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参加上岗培训、复训及健康体检;8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佩戴个人剂量仪,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在岗期间,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接受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9 .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补贴、休养及休假等放射保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