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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经费管理办法为保障区事业单位人员在常驻地范围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区事业单位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XX区、XX区、XX区XX街道)从事的公务活动(包括调研、检查、会议、培训等)。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出行,要科学安排出行路线,原则上以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单位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出行为主。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批准可通过公务交通费定额报销的方式,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第三条实行定额报销管理的公务交通费,一般是指从事业单位所在地到目的地之间的往返公务交通费用,非工作日出发地可按实际情况执行。目的地内公务交通费用
2、自行解决。第二章报销管理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年度经费总额不随人员增减变化。一般事业单位人员,按人均2400元/年确定公务交通保障经费额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医院)人员,按人均600元/年确定公务交通保障经费额度;各社区卫生院(医院)及其他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公务交通保障经费按原渠道解决。第五条公务交通定额报销标准,以适度补偿为原则,详细定额报销标准见附件K一次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以距离最远目的地适用定额报销标准。第六条多人同乘出行折算报销公务交通费,折算系数为:1人100%、2人80%、3人70%、4人60%、5人50%。由公务出行
3、牵头人负责报销并领取。计算公式:可报销公务交通费二定额报销额度*人数*折算系数。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选择定额报销方式的,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出行后,由事业单位人员凭批准审批表(附件2)办理报销手续。第八条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定额报销公务交通费从现有单位公务出行保障费用中列支,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核算。第九条事业单位要建立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公务交通费定额报销管理。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公务交通费定额报销的名义,变相向事业人员发放补贴。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开始执行。附件:LXX区事业单位公务交通定额报销标准(单程)2.XX区事业单位常驻地范围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差审批表XX区事业单位公务交通定额报销标准(单程)单位:元地点注:1.区行政中心含区行政管理中心1至15号楼,以及在此范围内的银行等其他办事点。2.区行政中心外单位以所在地办事处、政府为计算点。XX区事业单位常驻地范围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差审批表申请日期:出行人员(含同行人员)出行时间出发地目的地报销金额(元)出行事由申请人科室负责人审批人说明:本表事先审批,报销时作原始凭证。单位可在一个月内按次或汇总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