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白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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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塞契上雪黑卡愚贝昱警利交果喜鱼自拈交乌双契粤罢警理昱音资要领品哭曹型甘强瞥毁是萼明理型书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建设,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部分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1)35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分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业务(以下简称试点业务)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第三条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相

2、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第四条试点企业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依法应通过账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二章经常项目业务第五条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在切实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等义务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银行(以卜.简称试点银行)可根据客户指令为试点区域内的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相关外汇业务。第六条支持银行优化

3、新型国际贸易结兜。鼓励试点银行依据试点区域战略定位和行业特色,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区域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七条有序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范围。试点区域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银行可为试点区域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并按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第八条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手登记。试点银行可直接为试点区域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试点区域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本章详细操作指引见附1)第三章资本项目业务第九条开展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放宽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的额度限制,允许试点区域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

4、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自主借用外债(详细操作指引见附2)。第十条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1.P)试点。简化外汇登记,允许其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详细操作指引见附3)。第十一条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1.P)试点,允许其开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对外股权、债权投资(详细操作指引见附4)。第十二条在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管理原则下,适度扩大试点区域对外资产转让的主体范围和业务种类。允许试点区域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银行贸易融资资产等信贷资产业务(详细

5、操作指引见附5)。第十三条在试点区域内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进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货金统筹使用,支持和促进试点区域总部经济发展(详细管理规定见附6)。第卜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旦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在试点区域开展境内股权再投资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资金划出银行可将相关投资款项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的外汇资本金账户或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规定。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

6、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第十五条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外债、跨境担保、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登记可直接由广东省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并简化相关材料要求(详细操作指引见附7)。第十六条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外债资金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

7、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取消资本项目一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要求。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办理除接受境内再投资款以外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同名企业人民币账户,无需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O资金使用须遵守前款规定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原已开立资本项目一结汇待支付账户的企业可继续沿用原账户。第十七条适度放宽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外债、跨境担保、境外放款、直接投资等业务跨境流出入币种致的限制,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签约、流入、流出

8、各环节币种。鼓励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第十八条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境外放款的规模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0.5倍提高到其所有者权益的08倍。如外汇收支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外汇局将通过完善宏观审慎管理进行逆周期调节。第四章事中事后监管与风险防控第十九条外汇局依法对试点企也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依托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等,综合运用统计监测分析、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第二十条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

9、务内容,平稳有序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试点。第二十一条外汇局将密切跟踪辖区试点业务开展情况,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负责辖区试点业务风险识别、评估、报告、应对处置等工作。第二十二条外汇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风险应对,及时进行风险处置,加强舆情监测与市场预期引导,有效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试点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按规定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规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另有规定除外)。第二十四条试点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

10、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依法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试点业务资格。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H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第五条所涉业务试点,待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升级完成后实施),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附:1.跨境贸易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2 .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3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1.P)试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4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1.P)试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5 .跨境资产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6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7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附1詈譬贝金英纯品昼强已喜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11、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建设,进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试点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区域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银行(以卜.简称试点银行),适用本指引规定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以下简称试点业务)。第三条试点区域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试点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X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为试点区域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义务,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

12、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分局)依法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试点业务第五条试点银行可根据客户指令为试点区域内注册的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优质企业(以卜.简称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试点银行自行确定本行优质企业的标准,对于优质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初次收入以及二次收入外汇支出,试点银行可事后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试点银行可要求优质企业提供相关单证。第六条试点银行可依据试点区域战略定位和行业特色,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区域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第七条试点区域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银行可为试点区域企

13、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并按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第八条试点银行可直接为试点区域企业办理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问的货物贸易退汇业务,试点区域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第九条试点银行为试点区域企业办理第六、七、八条试点业务时,可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种类。试点银行为优质企业办理第六、七、八条试点业务时,可参照第五条业务办理流程。试点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时,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有关规定。第十条试点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涉外收付款(

14、含实际收付款数据)中报时,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区域便利试点字样。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经营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二)具备完善的试点业务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分工、业务授权、试点区域企业客户准入退出、试点业务实施规范、风险业务清单、统计监测、可疑交易预警与报告、应急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三)配备外汇业务合规专职岗位和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四)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且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两年为B+(含)以上。银行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以来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

15、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在办理试点业务前,向广东省分局报备试点准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试点资格自评情况、内控制度、优质企业名单等。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以广东省分局名义出具书而备案文件,银行方可开展试点业务。试点银行变更优质企业的,自变更之H起5个工作H内向广东省分局报告。第十三条试点银行办理上述试点业务,应完善内部控制,优化全流程管理:(一)尽职调查。了解试点区域企业主体信息、经营状况、内控管理等,分析判断试点区域企业的信用合规等情况,对试点区域企业实施内部信用分级管理。(二)审慎展业。跟踪市场环境变化,了解不同业务特征和流程,

16、结合试点区域企业信用状况,持续优化审核方式。(三)监测核查。试点银行对试点区域企业经常项目收支持续跟踪评估,动态调整企业信用状况;对试点业务建立专门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异常情况。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试点银行应暂停试点业务:()试点银行未尽职审核,主动开展或协助企业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虚假交易、构造贸易等异常交易,或为企业开展上述异常交易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提供便利:(一)试点银行的经营行为对广东跨境资金流动、金融稳定造成负而影响:(三)试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B-及以下;(四)试点银行不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工作。试点银行暂停试点业务的,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向广东省分局报备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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