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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资源化利用思考体会建筑垃圾处理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率总体上不高,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生产生活方式尚未根本性扭转,在建筑垃圾的行业管理及体系建设方面仍存在短板和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对生态文明建设认识不到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中央决策部署的相关工作落实滞后,未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制定相关工作规划,制度相对缺失。二是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统筹不够,消纳能力不足,有些地区在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违规设置弃土场,露天堆放建筑垃圾,甚至形成数十米高、占地数百亩的“渣土山”。三是技术工艺简易、落后,部分已建成项
2、目长期低负荷运行,存在“以建筑垃圾处置为名立项、实则生产建筑材料”的表里不一、名不符实现象。四是监督管理不到位,有的地方存在源头管控虚化弱化、过程监管流于形式的情况,违法倾倒问题禁而不止,跨区域私拉乱倒问题频发。五是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导致生态破坏问题凸显,有的地区建筑垃圾违规倾倒中混有大量泡沫、塑料、橡胶、涂料、油漆等白色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无人监管,严重破坏水、土壤和空气质量。建筑垃圾处置乱象的成因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行业发展之所以出现以上五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在现实中相关主体存在“不愿做”、“不想做”和“不敢做”的情况。首先是“不愿做”:一是有些地方在思想上不重视,存在建筑垃圾填埋或堆放对环
3、境影响不大的错误想法,放松日常监督管理,对非法消纳渠道选择性忽视。二是有些地方财政资金短缺导致在环境治理方面选择不投入或少投入。三是有些地方能力不足,相关部门缺乏对行业技术、商业模式以及政策法规的深入研究和综合研判,导致项目迟迟不推动、政策迟迟不出台。其次是产废主体“不想做”:有的产废企业不了解法律法规,无知者无畏令其选择非法途径;但大多数是出于利益驱动,抱着侥幸心理,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知法犯法选择非法消纳柒道。最后是社会货本“不敢做”:作为准公益类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投入大、利润薄、回收周期长,需要配套支持资金和政策,若管理不到位、政策不匹配,企业便无法收回投资成本,这为有技术有
4、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带来了较大的决策顾虑和投资风险。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是实现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必由之路,需要全社会提高认识,政府全面统筹规划、完善行业政策、鼓励技术创新、健全法律法规,提升建筑垃圾城市治理的综合水平。首先,加快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规划统筹,完善行业标准及政策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一是提升建筑垃圾消纳能力,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存量及增量规模,充分评估处置能力缺口,在规划中预留空间优先保障设施用地,将中转贮存、设施选址纳入公共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范围,确保在“十四五”末建成一批“技术先进、产业链完善、商业模式可行”的国家级示
5、范项目。二是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运行情况的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定期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区法律法规制定情况、上报数据与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摸排,做到掌握的行业数据底数清、情况明。三是加快再生产品相关国家标准、政策的出台,将再生产品的使用纳入施工单位的脸收指标体系或与政府投资类项目按比例挂钩,持续加大对违法盗采砂石的打击力度,为再生产品的替代释放空间。四是完善绿色税制,优化税费政策,降低环保产业、回收利用行业相关税收税率,适当灵活调整增值税标准,对于循环利用企业给予一定的增值税优惠。五是加快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把环境、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纳入企业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价。六是降低建筑垃圾填埋消纳
6、比例,严控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规划、审批,严禁各地方将填埋场的管理权限外包、转包,提升填埋场的管理标准及消纳成本,制定填埋消纳价格指导价(应高于资源化处置价格),引导市场选择正规的资源化处置方式。其次,鼓励技术和模式创新,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模式的推广应用。一是建立行业骨干企业、示范项目“白名单”,将技术领先、运营稳定、产品优质的企业或项目纳入“白名单”,加大对行业骨干企业以旧换新更新设备的政策倾斜力度,对采用的先进技术工艺、重点装备进行全国推广。二是建立项目“负面清单”库,对已建成项目加大跟踪、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接收、不处置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技术水平低下、环保标准不达标、产品质量
7、不合格的项目勒令停产整改,整改迟迟不到位的予以关停。三是推行“互联网+”新模式,采用智能化数字平台进行管控,实施电子联单制度,通过车载北斗采集清运车辆运行轨迹、地磅信息采集,切实控制建筑垃圾的运输流向;针对“小、散、乱”居民端产生的装修垃圾,打造“收一运一处一用”一体化管理平台,实现“线上下单、平台派车、费用透明、垃圾去向可追踪”的全链条闭环管控。最后,健全法律法规,强化管理职责,提升建筑垃圾城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一是进一步完善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立法,加大处罚力度,如性质恶劣、对环境造成破坏的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提高处罚标准,追究产生者、管理主体、违规清运组织及违规消纳场所的法律责任,为地方执法提供上位法保障,形成震慑。二是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职责,发布地方性规章,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地区环境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内容,压实部门和属地责任。三是加大违法打击力度,建立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行为全链条溯源追查和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行为倒查“人、车、企和产废单位”责任,对违法情况月度统计、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