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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抚恤金发放标准2020年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放的费用。当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需要他人照料的,将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直至死亡。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但不需他人照料的,将发给因工残废抚恤我直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当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直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三)对于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2、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如属于病故,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IH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抚恤金的基本特征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
3、费用,旨在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抚恤金的基本特征包括:不纳税、不计入个人收入、不是残疾军人的生活费、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可作为遗产。我国抚恤金主要有两种:一是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当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需要他人照料的,将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直至死亡。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但不需他人照料的,将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直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二是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
4、一项基本权利。当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直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此外,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
5、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
6、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兀。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
7、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2014年9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匕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上、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
8、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上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4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