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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度一、急诊病人来诊时,接诊护士应认宾做好预诊、分诊。并及时通知有关医师进行诊治、抢救,接诊护士有权作出首诊科的决定,任何科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及时投入工作,不得拒绝。挂号室应力求鉴诊基本正确,但门诊医师不能因病员借挂号而推卸病人,应主动妥善处理。二、门急诊当班医师是病员的首诊医师,应对首诊病员的就治全面负责,精心诊断,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重危病员应立即组织抢救。三、对急诊重病人和各科“临界病人”首诊医师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抢救及处理,并做好记录,同时请有关科共同会诊,相互间不得推诿。四、对病情包杂和患有两种以上疾病的病员,除坚持首诊制外,被邀有关科室医师应随叫随到。在处理中应以影响病人生命安全的主病为前提,由有关科室接诊:若需共同抢救治疗,应能力合作。五、对专科疾患的病人,首诊医师应先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并作好记录,同时立即通知有关专科会诊处理。六、对应住院的病人经会诊后仍未能确定收治专业时,急诊首诊医师有权作出决定收入本科有关专业。七、首次接诊的医师及有关科室对病人的检查、抢救、治疗、处理等应全面负责,并按有关制度执行,写好首诊病历,完整记录。期间因推诿、玩忽职守造成差错事故,应追究责任,严满处理。八、药剂、放射、检验等各有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凡在处方和申请检查单上注明有“急”或“抢救”标志的,应及时准确处理,不得影响抢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