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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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民政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以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社会保护支出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市级及以上财政

2、筹集和安排用于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市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由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调整、对象人数变化、年度预算安排总体情况等相关因素研究确定。区县(含自治县,下同)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支出责任,会同民政部门结合上级补助资金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和孤儿生活保障等支出。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一)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二

3、)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按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约定执行。(三)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四)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实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五)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六)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在满足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条件时,按规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七)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支出。按有关规定用于补助

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时,因收入水平较低无法负担集中照护支出的差额部分。第六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原则上参考各区县救助需求因素、绩效因素和财力因素等,并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现行财政体制,对部分地区给予倾斜支持,得到初步分配结果。因素选择及其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测算公式为:某区县初步分配结果;某区县需求因素

5、分配结果+某区县绩效因素分配结果+某区县财力因素分配结果,其中:该地需求因一某区县需求因素分配结果=Z需求因素X补助资金总鬣X95%该地绩效系委某区县绩效因素分配结果=Z绩效系数X补助资金总额2%该地财力系数某区县财力因素分配结果=财力系数X补助资金总额3%为督促各地提高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水平,扎实做好重点审计核查结果运用,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管理要求,以及保障对象、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审计、核查、检查等情况,纳入资金分配统筹考虑。同时,为保持对区县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第八条补助资金由

6、市民政局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下达区县。第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按照直达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区县,并在规定时限内,按当年度实际补助资金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提前预下达各区县。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条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卜一条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第十二条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严格控制结转结余规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补助资金使用结余按照结余资

7、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支出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孤儿基本生活费应支付到其本人或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金与照料护理补贴、集中养育的孤儿等基本生活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金、儿童临时监护资金应统一支付到福利、救助机构集体账户。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依托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临时救助,可不通过“一卡通”渠道发放,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补助资金

8、属丁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区县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程序及资金量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全程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六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设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部审核。市财政局正式下达补助资金时,按规定F达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第十七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八条年度执行结束后,市民政局应

9、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区县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并开展市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评价,市级绩效评价结果应按要求报送民政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改进工作、预算安排、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发现虚

10、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县补助资金具体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实施期限根据国家与我市有关规定调整。原重庆市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社(2017)186号)同时废止。文件下载:渝财社(2024)7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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