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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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总结经验,激励先进,树立典型,对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单位及个人予以激励,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监测指标的通知要求,结合进一步吸引高校毕业生等人才就业创业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包括集体考核和个人考核两项,考核对象为学院各系部、相关处室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届毕业班辅导员。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2、组织领导第四条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就业工作考核的监督与指导,学生处实习就业科负责就业工作考核的组织及实施。第五条系部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就业创业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年度就业创业工作及就业创业工作考核自评等相关工作。第三章考核办法、标准及奖惩内容第六条考核办法(一)就业工作基本奖励、就业工作达标奖励、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本地就业率达标奖励、就业质量奖励、就业精准帮扶工作奖励、征兵工作奖励由学院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职业学院就业工作考核标准考核产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由各单位推荐,院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评议产生。(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参考标准:1、全面

3、掌握毕业生就业状况,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并善于运用就业政策,主动发掘就业市场,并及时将就业信息发布给学生,工作有特色、有创新性的;2、对毕业生进行政策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诚信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工作,效果明显的;3、合理引导毕业生就业,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和教育毕业生通过多种途径及形式就业;在院级“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职业规划大赛中指导比赛获得金奖或银奖的;4、毕业生就业材料收集完整,资料详细,班级月就业率高于同期其他班级就业率的。5、班级就业协议书占班级人数50%以上或高于往年5%以上的。6、本地就业率率先达标的。7、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就业精准帮扶工作及征兵各项工作的。8、

4、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名额:“就业工作先进辅导员”名额为当年毕业班辅导员总数30%,“先进就业工作者”5人。第七条就业工作考核奖励内容1、就业工作基本奖励:计算方法:毕业生数*初次就业率*就业工作考评等级系数*20元,其中就业工作考评等级系数依据就业工作考评分数依次为1.2.1.0.0.9、0.8.0.7o2、就业进度奖惩:就业率持续进度奖励从当年3月开始计算,其中3月底就业率必须达20%,超过25%以上的单位奖励IOoO元;4月底就业率必须达40%,超过45%以上的单位奖励3000元;5月底就业率必须达60%,超过65%以上的单位奖励3000元;6月底就业率必须达70%,超过75%以上的单位奖励3

5、000元;7月底就业率必须达80%,超过85%以上的单位奖励2000元;8月底就业率必须达87%,超过90%以上的单位奖励1000元;12月底就业率必须达95%,超过97%以上的单位奖励IOOo元;8月和12月就业月报未达标在就业考评总成绩每次扣除1分。(毕业生人数低于300人只享受5-8月份奖励)3、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根据当年就业工作考评分数,排名第一的单位获“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授予学院“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排名前三的单位依次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4、本省和本地就业率达标奖惩:当年12月31日前,本单位在*就业创业人数占毕业生就业总人数达到70%,本地就业率

6、达22%(根据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动态调整)。在*就业创业人数占毕业生就业总人数超过75%或本地就业率达30%(根据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动态调整),奖励3000元;在*就业率未达到70%或本地就业率未达22%(根据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动态调整)的在就业考评总成绩扣除1分。5、就业质量奖励: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专升本或参军入伍的就业奖励基数为60元/人;其他形式就业为灵活就业,奖励基数为20元/人。计算方法:根据就业信息办公平台统计结果,就业质量奖励为优质就业人数*奖励基数+灵活就业人数*奖励基数。6、就业精准帮扶工作奖惩:当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原建档立卡家庭毕业生就业率为100%且各

7、项帮扶内容齐全的,授予学院“就业精准帮扶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建档立卡家庭毕业生就业率低于100%,在就业考评总成绩扣除0.5分。7、学院就业工作部门奖励:取各单位奖励平均数进行奖励。8、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励: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分为“就业工作先进辅导员”及“先进就业工作者”两项,授予学院“就业工作先进辅导员”及学院“先进就业工作者”荣誉称号,奖励分别为800元/人。9、毕业生的奖励:对2月-7月就业并提供就业证明的毕业生授予“就业标兵”,并给予奖励;对录取当年“专升本”的毕业生给予奖励。对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奖励参照职业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号。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八条单位考核1、各单位在当年就

8、业考核工作开始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院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考核指标上传相关材料,并开展系部自评工作。2、就业管理部门协助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邀请专家对各单位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和打分,并提出评审意见。3、就业管理部门对分数进行统计,根据分数进行排名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九条个人考核1、在当年就业考核工作开始后,各参评单位在本单位开展评选并按当年毕业班辅导员总数30%比例推荐“就业工作先进辅导员”,推荐不少于1名“先进就业工作者”候选人参加学院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2、院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登记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评议。3、评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就业工作考核中,一经发现有违反就业工作“四不准”规定的单位,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及奖励。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涉及就业数据,以就业信息办公平台信息为准。第十三条就业工作奖励资金由学院就业专项经费支出。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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