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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为规范研究生的请假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所有研究生须持研究生证到本学院(部)研究生辅导员处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应事先向研究生辅导员请假。病假须持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均按旷课处理。第二条研究生除节假日外,不得随意离校。寒暑假必须按规定日期离校,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提前离校,均按旷课处理。第三条研究生因病请假,须持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假一周由研究生辅导员和导师共同批准;病假两周由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病假超过两周以上但未超过一个月,由学院(部)上报研究生学院学生
2、管理科审核批准;病假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第四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需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一周(含)以内由研究生辅导员与导师共同批准;两周(含)以内由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三周(含)三周以内由学院(部)上报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核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三周。连续事假超过三周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第五条请假人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请假期满,按时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第六条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七条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均按旷课处理。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