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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稿)为了维护*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运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平安与合理运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组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约。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运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一部分物业的运用第一条(业生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次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依据有利于物业运用、平安以及公允、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修理.、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爱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三条(物业的运用原则)各业主同意,在物业运用中,严格遵守物业运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运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运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业主、运用人同意依据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须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留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
3、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实行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开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运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口,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峻唤声的施工。(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平安运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刚好复原原状并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安装空调,应当依据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依据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五)合理运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敬重社
4、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担当相应的责任。居住房屋租赁,必需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房出租或转租。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状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或承租人应予订正,损害其他业主或运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业主或运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物业的
5、用途)业主、运用人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运用物业,不擅自变更物业运用性质。擅自变更物业运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运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业主或运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违法搭建处置)各业主、运用人在物业运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业主、运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运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32244888转美02。受侵害的相关业主、运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物业运用的其它约定)业主、运用人在物业运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一)车辆停放问题: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小区业
6、主大会通过的有关停车管理方法。(二)电梯运用问题: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梯运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中涉及电梯运用的相关规章,(三)宠物饲养问题: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梯运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小区有关管理规定,并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四)阳台封闭问题:遵循与小区整体环境和谐的原则。(五)晒衣架安装问题:禁止安装伸出窗户或阳台的固定晒衣(六)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七)禁止将房屋出租用于“群租”或“住改商”,“群租”或“住改商”的界定,依据政府部门的规章。(八)禁止随意丢弃垃圾,尤其是高空抛物。(九)禁止在非物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等。第九条(物业的修理养护)业主、运用人同
7、意依据下列规定修理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修理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修理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赐予必要协作。相关业主阻挠修理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担当赔偿责任。(三)因修理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芬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确定:逾期不作出确定的,视为同意。业主、运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复原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业在运用中存在平安隐患,已经
8、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刚好应急修理: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修理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修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详细实施,修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担当。(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当物业的保修贡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刚好解决。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托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熨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担当。第十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干脆向业主委员会供应、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刚好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干脆向业主委员会
9、供应新的、通讯方式。业主不供应或未刚好供应、通讯方式或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通讯方式送达。第十一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利的归属)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依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得的收益,按下列其次种方式处理:(一)每季度末予以结尊,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一)每半年度末予以结毓,并分别于1月5日、7月5日前纳入专项修理资金账户。若未能按规定纳入专项修理资金账户的,物业服务企业失去本小区物业服务资格。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业主未按规
10、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整体收交状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业主大会或其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业主违反物业运用禁止行为的处理)业主或运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实行下列措施予以制止:(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二)阻挡违反物业运用禁止行为的业主,以及相关人员,如产群租客”、“住改商”人员等
11、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三)对其违反物业运用禁止行为的行为作出规劝,劝止立至公告劝止,以及警示;(四)在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相应执法时,予以支持协作。(五)若不遵守以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情节严峻者,可给以百元之内的罚款纳入小区业主修理资金。其次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第十四条(启动选聘程序)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刚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探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力_个月:(二)因其他缘由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第十五条(表决选聘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办法见。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应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另聘物
12、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第十六条(表决选聘标准)业主委员会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详细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口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状况;(一)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第十七条(作出选聘确定)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确定,并在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八条(实施选聘工作)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阔业主利益动身,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允、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3、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将选聘结果和合同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第十九条(不能刚好选聘的处理)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缘由,业主大会无法刚好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恳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眼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其次十条(业主也可自行管理)或者选定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个人,接受业主委员会托付,组建班子,进行小区物业服务。第三章附则其次十一条(冲突纠纷的调处)业主
14、、运用人在物业运用中产生冲突纠纷时.,本若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其次十二条(违约处理)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受害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修理资金不交纳,可以起诉)其次十三条(连带责任)物业运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担当连带责任。其次十三条(生效和修改)本规约应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探讨通过。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经仔细探讨形成的修改稿。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口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确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