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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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股”改革,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V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自2021年11月份起,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各乡镇及县经开区,做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全面扩大乡镇及县经开区审核确认权限,推进受理审

2、核确认相统一,简化审核确认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救助的针对性、精准度;同时强化县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社会救助监管程序,确保社会救助政策高效落实。二、基本原则(一)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放、管、服”结合,对委托下放到乡镇及县经开区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贲任机制,做到权责统一,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二)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切实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及县经开区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

3、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作机制。三、工作职责(一)村(居)委会职责。I.协助无法提供申请的困难群众提交申请;2.协助乡镇及县经开区收集、整理申请对象的相关资料;3.协助乡镇及县经开区入户调查和核算家庭收入等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4.协助乡镇或县经开区组织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等对有异议人员开展民主评议;5.负责对申请救助涉及经办人员近亲属的家庭进行监督和申请备案管理;6.及时掌握辖区村(居)民生活情况,对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发生的人员及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向乡镇上报;7.主动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并协助其向乡镇或县经开区提交申请;8.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和处理

4、群众提出的困难需求。(二)乡镇及县经开区职责。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后,乡镇及县经开区作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1.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评估、审核确认、公开公示、信息数据报送等工作职责,同步更新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审核确认及数据信息;2.全面做好社会救助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工作;3.组织开展低保对象家庭定期核查工作;4.做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违纪违规调查处理;5.按照县民政局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相关工作等。(三)县民政局职责。县民政局承担对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责任。1.指导乡镇及县经开区按照救助制度有关规定组

5、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2.对乡镇及县经开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结果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纠正,定期通报抽查结果;3.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需求预算,协调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4.组织开展乡镇及县经开区和村(居)委会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低保相关政策宣传;5.对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6.按月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7.县级社会救助长期公开公示,社会救助数据统计汇总及上报;8.接受乡镇及县经开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名册等资料备案;9.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咨询、投诉,并做好信访件承办、转办、督办工作;10.按照省、市民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做

6、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四、工作流程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流程如下:(一)申请。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实际居住地乡镇或县经开区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并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并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二)核对。实行先核对、后受理。申请人在提出社会救助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由乡镇及县经开区在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录入申请人相关信息,提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开展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三)受理。乡镇及县经开区民政部门根据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7、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或县经开区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补证材料。(四)调查。乡镇及县经开区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收支核算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信息、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等进行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2名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五)评议。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议的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及其赡养人家庭收入财产有疑议的,乡镇及县经开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

8、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六)审核。各乡镇及县经开区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民政、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人员和包村干部组成的审核工作领导小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提请乡旗及县经开区审核确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七)确认。各乡镇及县经开区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监察、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人员和包村干部组成的审核确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5个

9、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拟纳入救助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八)公示。县民政局对当月享受低保人员名单在县政府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各乡镇及县经开区通过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和乡镇及县经开区信息公开平台进行长期公示,并按月更新。公示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居住村(居)等内容和县乡两级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以上工作流程同步录入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自受理到审核确认结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各乡镇及县经开区应于每月末将当月审核确认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新申请救助人员名册、动态调整人员名册报县民政局备案。五、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动

10、态管理1 .定期复核。按照低保A、B类保障家庭一年一次、C类保障家庭半年一次的要求,乡镇及县经开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复核工作。2 .动态调整。对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家庭,乡镇及县经开区应根据其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按月及时办理调整、变更、注销等业务。(二)档案管理各乡镇及县经开区要健全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社会救助档案资料按月归集,分类整理,专柜保存。1 .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相关材料,统一归档。

11、2 .电子档案主要以“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社会救助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确认意见,并形成与纸质档案一致的电子档案备存。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是实现共享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完善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的有效举措。各乡镇及县经开区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列为当前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进行专题安排部署,明确具体分工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二)加强力量,提升能力。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

12、于贯彻落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办发(2021)12号)要求,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乡镇及县经开区原则上按照每500至S(K)名常年救助对象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承接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乡(镇)应当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数。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两委”班子成员中明确1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同时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评价、使用、激励机制。(三)强化责任,规范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是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优化和简化,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按照新修订的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及县经开区要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审核确认、谁负责”的原则,严防出现“人情保、政策保、群体保、错保、漏保”等现象。明确各环节工作人员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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