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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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减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丁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r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办理此项贷款的经办银行发放,由县财政局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

2、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担保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局或政府担保机构进行管理。第四条经办银行是经县政府同意,由人民银行支行会同县财政局、人社局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办银行优先。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个人

3、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具体的经营项目,并在县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对象为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第六条县财政局或县政府担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帐户,单独核算担保基金

4、收支、结余情况。第七条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县财政局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第三章个人贷款与贴息第八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九条贷款利率(年)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

5、银行与县财政局协商确定,上浮利率按有关文件执行。第十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县财政局根据贷款期限给予全额贴息。第十一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第四章小微企业贷款与贴息第十二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三条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县财政局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第十四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县

6、财政局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第五章贷款担保及担保基金管理第十五条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第十六条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担保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贷款担保业务,基金利息收入用于补充担保基金。第十七条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由相关单位按规定协商解决。第五章工作流程第十八条创业担保贷款程序1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县人社局申请资格审核,县人

7、社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格审核认定,并向经办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和小微企业。2 .审核通过后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3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经县人社局审核后,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位。4 .经办银行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优先办理。第七章奖补政策第十九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

8、、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县财政局可在奖补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第二十条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50%O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强化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情况。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身份进行认定,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贷审核,在限额内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办理放款业务,严格

9、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调查贷后管理。按时催收到期贷款及负责追偿,承担呆坏账相关损失,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按季向财政、人社等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单独设置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财政扶持政策,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等工作,确保相关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应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定期对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支行规范创业担保贷

10、款发放,负责贷款人的信用考评等工作。会同县财政局、人社局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定期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人社局制定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统一汇总各经办银行报送的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并生成全县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数据,为县政府提供政策决策依据。第二十六条应强化信息公开意识,按职责拓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发布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情况等信息。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可根据上级新制定的有关文件适时调整。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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