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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一号)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2月25日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2023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坚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把扩
2、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提升就业质量。第四条本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树立劳动最光荣观念,营造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倡导家庭树立积极就业的理念和勤劳致富的观念,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积极实现就业。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履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资金保障,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促进就业各项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统筹落实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举措,拓展就业渠道,优化就业服务,加强就业管理,改善就业环境。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群体就业状况,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就业信息排摸、就业援助、政策宣传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第七
4、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形势调查和分析研判,牵头制定促进就业政策举措,分解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市、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管、医保、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规划资源、大数据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相关工作。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所联系群体的促进就业工作,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5、利。工商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市场主体在招聘用工、稳定岗位、职业培训等方面的需求,并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服务。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就业促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积极实现就业。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公益宣传,推广促进就业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条本市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就业创业服务协作,创新人才交流合作机制,推动
6、人力资源畅通流动。本市按照国家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以及对口合作部署要求,完善劳务协作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地区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就业和来沪就业。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投资、产业、区域、财税、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强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联动,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优化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提升就业质量。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内容
7、,发挥国有企业吸纳就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吸纳带动更多就业。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扶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质量高和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第十四条本市推进制造业重点产业体系建设,开发更多制造业领域技术型、技能型就业岗位,吸纳技术技能人才高质量就业。本市推动传统服务业变革,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本市贯彻落实乡村振
8、兴战略,推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引导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增收。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在重点区域规划建设中应当注重完善人口和就业岗位分布,制定实施符合区域特征的就业创业政策,创新就业服务管理机制,提升就业质量。支持浦东新区在就业创业、职业培训、人才建设等方面创新探索,将改革经验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根据就业形势及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促进就业资金。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人
9、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第十七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普惠金融服务,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为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提供融资便利。本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培育更多市场主体扩大就业。第十八条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制定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教育政策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定期开展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业状况评估,评估结
10、果作为学校设置专业和确定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规划建设,分行业定期发布紧缺人才目录,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支持企业加大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和储备力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居住证、户籍及安居政策,吸引更多专业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海内外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第二十条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第
11、三章创业扶持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创业扶持措施,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开展创业公益活动,鼓励帮助劳动者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场地支持、开办便利、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措施,为劳动者创业提供支持。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信息化、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主体创新发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逐步扩大担保对象范围,提高担保额度,提升获取创业担保贷款的便利度。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覆盖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
12、创业培训体系,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本市支持相关学校、培训机构开发创业培训教材和课程,实施对各类创业主体的培训辅导。第二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面向各类创业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公共创业服务。本市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主体提供管理咨询、财会税务、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等服务。本市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创业服务,发挥创业指导志愿服务组织的作用,向创业主体提供创业前准备、企业开办和运营等相关领域的咨询、
13、指导和服务。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创业型城区和创业型社区创建,营造良好创业氛围,优化创业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促进创业主体集聚发展。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建立创业指导站点,为在校学生提供政策宣讲、专家咨询、创业活动、帮扶培育等创业服务。第二十六条本市支持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扶持优秀创业项目发展。对在国家和本市创新创业赛事中获奖的创业团队和创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政策倾斜。第四章公平就业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
14、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条件和公平的就业机会,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第二十八条本市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依法保障其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职业培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
15、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和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的内容。对因生育中断就业或者影响职业发展的妇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女联合会和工会等有关群团组织或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需求,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或者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以劳
16、动者患传染病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用人员或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法严格控制前款规定信息的查询、开放范围。第五章就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市健全覆盖各类劳动者群体和用人单位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细化完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针对性、专业性和便利性。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建设,统筹布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充分挖掘区域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