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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峭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合(20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政府主权贷款
2、,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贿款是指财政部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峭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的国际赠款。第四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偿还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以下简称政府担保贷款)。政府偿还贷款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全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并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政府担保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转赠我省的赠款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
3、理。其中:对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列入相应省级部门预算或省对下转移支付;对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使用。第六条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贿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赠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归口管理、分工合作、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第七条国外贷款赠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贷管理系统)项目库,依托外贷管理系统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省财政厅作为省级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全省国外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窕制定全省利用国外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二)会同省发展
4、改革委组织、征集、审核全省贷款项目:对拟申报的贷款项目开展财政评审:组织、征集、审核全省赠款项目:向财政部申报备选贷款、赠款项目;(三)组织和协调全省国外贷款赠款对外工作,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办理法律文件签署、转贷、生效手续;确认转贷或担保机制,落实还款责任:(四)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财政部;(五)负贡组织申报、下达全省政府偿还贷款限额和政府担保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六)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赠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提款报账等情况,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5、(七)督促并确保贷款足额回收、按时对外偿还,做好债务统计、监测等:(八)将省级政府偿还贷款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政府担保贷款的监控,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九)对贷款、财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开展绩效评价,总结和推广全省贷款、赠款项目的优秀成果经验:(十)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贡:(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政策:(二)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编制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和备选项目:(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征集、评审全省贷款申请,向国家发
6、展改革委申报备选项目:(四)按照国内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窕报告审批、资金中请报告报批等工作:(五)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外贷款赠款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征集、审核贷款项目,逐级向省财政厅申报备选项目;(二)协助办理执行协议、再转贷协议签署工作:(三)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四)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申请和支付
7、;(五)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赠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将本级政府偿还贷款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政府担保贷款的监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七)落实还款责任,督促并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付费;(八)组织开展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贷款、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的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一)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项目自筹资金,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绩
8、效等:(一D制定并落实贷款、赠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规范、高效地使用资金:(FI)及时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五)制定政府担保贷款偿债计划,筹措和落实偿债资金,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付费;建立项目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六)配合和协助贷款、躺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省内跨地区、踏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应由省政府确定项目协调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项目立项研究论证:(二)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准备,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开展政策指导和专项
9、业务培训:(三)协调推进项目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四)总结推广项目先进技术、创新模式和管理经验:(五)配合和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贡。第三章贷款、赠款的申请第十三条根据国家部委贷款项目征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发贷款项目征集通知。第十四条拟利用国外贷款的市(州)、县(市、区)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征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担保贷款,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拟申报项
10、目的债务性质、转贷安排、债务落实、偿债能力和自筹能力等进行审核,并向当地政府提出是否申报的意见建议。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还款承诺函等。项目申请资料同步录入外贷管理系统。省级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省网金融机构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申请,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还款承诺函等。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拟利用国外照款申请,并提交赠款申请、项目建议书、项目识别表、联合融资承诺函等。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拟申报的贷款项目进行财政评审并出具财政评
11、审报告。政府偿还贷款评审重点包括:项目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自筹资金安排和自筹能力、偿债机制安排和偿债能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机构能力等。政府担保贷款评审重点包括:项目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自筹资金安排和自筹能力、偿债机制安排和偿债能力,贷款主体存续债务和现有债务情况、财务状况、资产抵押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及机构能力等。财政评审项目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列支。第十六条由国务院相关部委牵头申请的涉及多个省(区、市)打捆贷款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意见,同意后上报国家有关部委:未征求意见的,省财政厅不予出具还款承诺函。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县
12、(市、区)拟申请利用中央财政统借统还贷款,由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财政评审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第十七条对通过财政评审的贷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应当在规定的申报口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送贷款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通知后,联合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准备工作。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按照贷款方及国内相关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框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移民安置计划、资金申请报告等编报、审批工作;配合贷款方和国内相关部门按时完成项
13、目鉴别、评估等准备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I内将项目准备进展、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等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领打捆项目由项目协调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国合(201650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财办国合(2017)25号)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贷款方有关要求,完成转贷银行或代理银行、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外国政府及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北欧投资银行等贷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贷款方的有关要求,原则上在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下达3个月
14、内完成委托转贷银行或代理银行、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接到财政部贷款谈判或技术磋商的安排通知后,组织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实施单位等对贷款法律文件草本研提修改或确认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参与谈判工作。如无特殊情况,项目在谈判前应当完成全部必要报批手续。省财政厅或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在赠款磋商谈判前,按照款方有关要求出具联合融资承诺函。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在对外磋商与谈判后,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贷款生效手续。省司法厅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证明书。对于政府偿还贷款,省财政厅应当商项目协调机构将项目协议签署等有关事项呈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项
15、目协议文本的确认、委托授权、签署等事项。对于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银行应当在事先征得省财政厅和项目实施单位书面确认后,与贷款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省财政厅应督促项目协调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落实贷款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第二十三条中央财政统借统还贷款,由财政部与省政府签署执行协议。根据用款情况,省财政厅与市(州)政府、省直管县政府签署执行协议。对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财政厅与市(州)政府、省直管县政府签署执行协议:省政府负有担保贡任的,省财政厅与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政府、省汽管县政府签署再转贷协议。市(州)政府比照前款规定与区政府签署执行协议或再转贷协
16、议:县(市、区)政府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执行协议或再转贷协议。省财政厅与省级有关部门签署管理贷款项目的执行协议。对于贿款项目,省财政厅与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政府、省宜管县政府签署执行协议。第二十四条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通过转贷银行转贷。转贷银行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国外贷款机构签订贷款法律文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本付息付费。时于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银行应当在事先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代表财政部与省财政厅或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将贷款法律文件和转贷协议报送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备案。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是指自项目签署转贷或执行协议后,至项目完工前需开展的各项工作。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