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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第X医学院附属X市X医院关于空调维修项目投标供应商违规的处罚决定我单位在X年X月X日进行的XX第X医学院附属X市X医院空调定点维修项目招标后,接到投标供应商X电器销售服务中心投诉X电器销售服务中心与XXEX电子电器服务中心存在串标行为。经我单位采购办公室调查,情况属实。双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属于恶意串通。经研究决定,现作如下处理:1、本次投标无效。2、投标供应商X电器销售服务中心与XX区X电子电器服务中心列入XX第X医学院附属X市X医院不诚信供应商名单;3、X电器销售服务中心与XX区X电子电器服务中心及其法人的其他企业(包括法人个人)自处罚公示之日两年内起不得参加XX第X医学院附属X市X医院的所有项目采购招标与其他相关服务活动。4、鉴于两家供应商此行为影响了市XX第X医学院附属X市X医院正常业务工作,XX第X医学院附属X市X医院将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XX市XX第X医学院附属X市X医院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