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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高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十大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始终坚持以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清远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第一条企业投资奖励对工业制造业企业和高标准厂房开发商当年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给予奖励,奖励采取以下阶梯方式:1 .工业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至I亿元,按%比例给予奖励;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
2、1亿元(含)以上的,按1.5%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2 .工业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实际投入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按1.5%比例给予奖励,实际投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2%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o万元。3 .高标准厂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1亿元(含)至2亿元,按1%。比例给予高标准厂房开发商奖励;2亿元(含)以上的,按3%。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兀O第二条上市扶持奖励健全清远高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上市企业数量和质量实现“双提升”,助力园区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一
3、)企业认定为市级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已认定为清远市上市后备企业,但未获得过我区给予的上市后备企业相关奖励的企业,可在申请资本市场上市并经法定机构正式受理资料后,申请我区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法定机构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三)企业在境内上市的,给予最高总额400万元的奖励,并按以下方式兑现:1 .企业已聘请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首次经广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在已享受市有关政策奖励后,区再给予100万
4、元的叠加奖励。2 .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或注册批复并上市后,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并择符合最高条件的一项适用:(1)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60%(含)以上投向清远高新区的,给予80万元奖励;(2)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70%(含)以上投向清远高新区的,给予120万元奖励;(3)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80%(含)以上投向清远高新区的,给予160万元奖励;(4)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90%(含)以上投向清远高新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3 .对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募集资金3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且将扣除承销费用后
5、的募集资金的80%(含)以上投向清远高新区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再融资募集资金5亿元(含)以上且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80%(含)以上投向清远高新区的企业,另外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四)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址迁入我区且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三条促进企业上规发展奖励(一)对当年投产当年达到规模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未获得省、市相关奖励的,清远高新区给予40万元奖励。(二)对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采取如下阶梯方式:经核查企业上规当年工业总产值达2000万元至4000万元(不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4000
6、万元至6000万元(不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达6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40万元奖励。(三)对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企业上规当年获得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发生的利息总额支出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按照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利息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支持高标准厂房开发商或实际管理运营方促进企业上规发展,高标准厂房园区内每新增一家规模以上企业(新增规模以上企业需为首次达到),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对高标准厂房开发商或实际管理运营方给予奖励。第四条支持企业高管人才奖励符合本措施第一条的制造业企业或年产值连续两年达到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企业申报当年年度内产值增幅
7、超过40%,且年利润为正数并呈正增长),可自主推荐不超过5人的高管人才团队,高新区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奖励的企业高管人才团队成员要求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第五条中小企业提质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第六条企业租赁补贴对清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相关协议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科技含量高的制造业企业项目,根据实际进行厂房、办公用房租赁的,给予一次性补贴。(一)在区内租赁生产场所面积100o平方米(含)以上的,
8、在2年内按照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二)在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区按照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办公场所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扶持(一)获得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资助,并通过完工评价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该专项资金事后奖补资助的,根据奖补金额的40%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技改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对已纳入省、市技术改造项目库的企业项目,且最终未能获得相关专项资金奖励,按照已核定的项目设备投资额5%给予奖励,省级入库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入库项目最高不超过50
9、万元。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对首次成功认定三、二、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第九条企业工业节水奖励对首次成功认定市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省级及以上节水标杆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省级及以上水效领跑者的给予20万元奖励。第十条企业开拓市场扶持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境外展会,对已获得中央、省、市级参展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1:1给予扶持。第十一条企业经营模式优化奖励依法在清远高新区注册成立的来料加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推动经营模式由“来料加工”转为“进料加工”的工业企业,同时在高新区来料加工进出口额排前3名、工业总产值当年达到
10、4亿元以上的,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优化经营模式后,工业总产值在转型后首年增长达5亿元且同比增长10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转型后首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5%。的资助,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二条园区配套设施提升奖励清远高新区引进的新建投资30亿元以上园区配套设施项目、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建设医院、学校、酒店等配套设施的、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土地款和房地产投资)的4%进行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附则:一、清远高新区每年设立2000万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二、申请
11、本措施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伪造、篡改等方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利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部门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以相关主管部门已立案处理或已出具行政处罚文书为准),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不能享受本措施的奖励政策。五、企业符合本措施规定申报条件的,若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且不重复奖励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措施”由清远高新区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