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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评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规范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评审工作,强化评审员的监督管理,保证评审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对市场监管领域省级及省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评审专家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机关包括省局、受省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承担省局下放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员是指通过省局考核纳入评审员专家库,经行政许可机关或技术审查部门委派,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简
2、称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开展现场审查的人员。第五条行政许可评审费用列入省局年度预算,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评审员库管理第六条评审员产生程序包括报名、基本条件审查、培训考核、公示。第七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评审领域相应水平及以上学历、职称;(二)具有5年及以上评审领域相关工作经历,经省局培训考核合格;(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清正廉洁,遵守评审人员行为准则;(六)遵守评审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规范;(七)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熟练计算机、评审软件操作;(八)能够按时完成行政许可机关评审任务,保证评审质量;(九)无影响评审工作的违法违规
3、记录;(十)获得所在单位及驻单位纪检部门推荐。第八条省局根据行政许可工作分类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库、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库、计量考核评审员库、计量授权评审员库、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技术核查人员库。受委托行政机关及承担下放行政机关不再重复设置评审员库。第九条评审员依据行政许可类别自动纳入相应许可类别评审员库。已入库评审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取消已委托未完成的评审任务,移出评审员库。第十条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对新录用的评审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第十一条评审员库依据评审专业细分管理,经专业细分后确保每一专业评审员数量不得低于上年度评审
4、项目的一定比例。第十二条省局应当严格评审员产生条件,加强评审员常规培训、考核,不定期组织新进、延续评审员考核。评审员考核、考试应全程视频记录、留存。第十三条评审员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评审员进行资格确认并予以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评审员库:(一)年龄超过65周岁或身体状况不能适应相关工作的;(二)能力范围已不在相关评审领域认定范围的;(三)连续无故未参加委派评审工作的;(四)连续未参加评审员培训、考核及考试的。(五)评审员任期为5年,到期未重新考核确定的,评审员身份视为自动终止。第十四条省局通过组织能力测试、现场见证、档案审核等方式,确认评审员符合评审组长要求,可以将评审员晋升为评审组
5、长。评审组长与评审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o评审组长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满足3年以上且近3年在相关领域有6次以上评审工作经历,其中至少2次为首次评审;(二)熟练掌握评审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规范;(三)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第三章评审员使用管理第十五条行政许可机关、技术审查部门委派评审员时,应当遵循专业对口、随机抽取、均衡委派的原则。第十六条评审员库没有符合条件评审员的,经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聘用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担任临时评审员。第十七条选派评审员时根据专业范围随机抽取,由监督人员监督并完整记录抽取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
6、员或干预评审员的抽取工作。第十八条评审员回避原则。评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技术审查部门如发现评审专家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经核实后,应当要求其进行回避。(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申请人中作为股东、员工或担任顾问;(二)已参与申请人评审申报材料的咨询和论证工作;(三)近3年内与申请人发生过法律纠纷;(四)个人或家庭其他亲属与本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第十九条同一评审员原则上每月被委派次数不超过2次、每年被委派次数不超过20次,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对同一申请人实施评审。同一评审组长每年担任组长次数不得超过12次。第二十条评审员开展行政许可评审工
7、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二十一条评审员需书面承诺对其承担的评审工作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严格禁止评审员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对申请人提供有偿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等活动;(二)将申请人规章制度、体系文件、工艺文件、技术资料等直接或者修改后提供给他人;()出具虚假评审报告、评审结果严重失实或者评审工作质量低劣;(四)接受申请人给予的有价证券、礼品、礼金等;(五)接受申请人给予的“专家费”“劳务费”“评审费“辛苦费”等任何名义费用;(六)参加申请人安排的宴请或经营性娱乐活动;(七)要求或接受申请人代为报销食
8、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八)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咨询代办服务机构任职或兼职;(九)泄露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向申请人推销产品、服务;(H一)其它禁止性行为。第四章评审员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机关可采取申请人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对评审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机关对评审员遵纪守规、评审工作表现、业务水平以及评审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十五条评审员应当参加行政许可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评审业务知识、廉洁执业规范等内容的教育培训,保证持续符合评审员条件。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可以采取评审材料集中会审、现场复查等形式对评审质量开展监督抽查。第二
9、十七条评审员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暂停委派等处理:(一)无故不服从委派或不配合行政许可机关工作要求;(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或者完成评审;(三)无故不参加教育培训;(四)评审报告质量不高或评审程序不规范;(五)其他不规范行为。评审员3年内累计被暂停委派超过12个月的取消评审资格。第二十八条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严格禁止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行政许可机关不得委派被取消评审资格的人员担任任何市场监管领域省级及省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评审人员。第二十九条省局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保障评审员参加评审工作所需差旅、劳务等经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重要工业产品生产、食品生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行政许可领域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评审员管理细则。第三十一条受行政许可机关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要求,对评审员实施内部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印发之前与省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