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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除外),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
2、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培训机构是指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第四条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坚持培训行为自律、社会群众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市场择优汰劣的原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行政辖区内的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开展日常抽查检
3、查。第五条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培训教学主体责任,提供满足相应培训项目要求的场所设施和师资条件,加强教学研究,持续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二章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第六条培训机构应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并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培训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满足培训教师条件的可以兼任培训教师。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培训教学评估、培训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培训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第八条培训机构应
4、编制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九条培训场所设施:(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自有或者签署3年及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除矿山安全作业有特殊要求的操作项目外,其他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面以下。(二)培训机构理论培训场地应当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满足同期60人及以上培训需求的理论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11f,且理论教室大小与培训规模(指一个班级在培学员数)相匹配。(三)培
5、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要求,经消防验收或评估合格;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四)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满足实际操作培训需求,设备设施(可参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应为自有或租赁(租期3年及以上),数量应满足所开展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培训需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三个作业类别应配备真实的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其他作业类别至少配备实物仿真培训设备设施。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培训场地,原则上应建设在建筑物地面一层或空旷地带。高处作业及其
6、他涉及高处作业的实际操作设备设施应满足工作面高度不低于2米训练要求。(五)理论教室和实际操作场地应当配备具备联网和存储功能的监控设备、学员身份信息录入和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监控设备应当满足对线下培训全过程录像和存储要求。(六)培训机构应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和可靠;建立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台账,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安全、可靠。第十条培训教师:(一)专职教师是指与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专门从事安全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效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7、3年。专职教师所授课程占比不低于30(二)兼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聘请,兼职从事安全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聘用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三)培训机构讲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课程的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能力:1 .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 .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或高级职称;3 .具有在相关行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及以上经历或具有相关行业5年及以上教学经验或现任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应行业安全生产专家5年及以上;4 .具备相应安全培训类别教学能力。(四)培训机构讲授线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8、术理论培训课程和实际操作课程的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能力:1 .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实际操作培训教师不限此学历);2 .取得过与所授课程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具有相关行业5年及以上教学经验或5年及以上实际工作经历或持有相关证书累计时间5年及以上;3 .具备相应安全培训类别教学能力。(五)培训机构讲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课程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每个行业类别应配备2名及以上。讲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课程和实际操作课程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每个特种作业类别应配备3名及以上,其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
9、高处作业每个作业类别专职教师不少于1名。(六)满足相关专业学历、职称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要求和实践经历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可以承担多个安全培训类别课程。(七)培训教师不能以专职或兼职的形式同时在5家及以上培训机构进行任教。(八)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且满足上述(三)、(四)对实践经验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U-2023)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培训机构报告及退出管理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实行报告管理。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全省培训机构报告工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辖
10、区内培训机构报告工作。第十三条培训机构拟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前,应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佐证材料;(三)培训机构人员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劳动或劳务关系等佐证材料;(四)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学历证明、职称或技能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佐证材料;(五)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凭证,以及培训场所消防验收合格等佐证材料;(六)满足所开展行业、作业类别理论及实操培训要求的场地、设备设施等佐证材料;(七)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11、(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十四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报告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核验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出具核查报告,连同培训机构书面报告材料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报告情况进行抽查。通过审查的培训机构情况,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再次报告距前一次报告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培训项目、师资、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连续12个月未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拟再次开展培训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法规标准要求或不再从事相关
12、安全培训业务拟退出的,应参照初次报告进行。其中,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培训机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六条不支持报告只讲授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课程的培训机构。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提交的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章培训机构运行管理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公告的培训范围内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实施教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相关情况。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在招生时,不得夸大和虚假宣传,不得超范围招生,不得作考试包过承诺。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机构基本信息、师资场地、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13、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参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收费,严禁变相收费、乱收费,杜绝虚假培训和市场恶性竞争行为。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报名学员资格条件,保证学员资料真实有效,不得招收省外户籍且不在本省从业的特种作业学员。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持续改善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课程研发和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效果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评估指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方法、
14、培训课件、培训效果。第二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教师选拔、培养和退出机制,制定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到生产一线实践、调研,不断提高授课的针对性和感染力,定期到特色职业院校等师资研修基地深造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授课技巧。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建立教材与课件定期更新、审核机制,优先使用国家推荐的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确保适应相应行业发展趋势和满足培训大纲要求。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大纲制定培训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向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教学,不得陨意变更培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培训时间、培训教师等信息的,需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报告。培训结束后
15、,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学员申请考试,向考试机构提交相关报考资料。第二十六条使用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应确保线下线上培训学时与内容相衔接,满足培训大纲要求,并对线上培训教学进行全过程管理。使用非自主开发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应与平台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数据保密、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培训机构选用的线上培训平台应满足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网络培训平台管理规范(DB36/T1707-2022)要求并遵守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线上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应为学员提供培训教材、培训讲义等学习资料,不得以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教学应全过程录音
16、录像,做到无死角、无盲区。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不得私设分支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培训机构“代培代训”。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必须做好自身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每季度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消防通道堵塞、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危险化学品贮藏、违规用火用电等安全隐患问题。第三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培训场所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收费情况、培训业绩等向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建立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档案、学员培训档案,以纸质或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归档、存放和保管。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档案实施“一人一档”管理,学员培训档案实施“一期一档”管理,纸质档案装订成册。第三十三条学员培训档案内容应包括身份证、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