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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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课讲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2024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讥一、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和原则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旨在全面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

2、、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条例配套的重要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确保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行政。细化条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要求,推动行政许可工作依据充分、流程规范、公开透明。优化变更事项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效率。二是坚持稳中求进。保持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设置较为充足的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三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市场实际,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

3、求,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引导其回归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设置六章、七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和监管权限。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明确支付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管理、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制度完备性、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规定,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权限和

4、措施等。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过渡期安排等。三、实施细则内容解读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细化条例规定,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二是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

5、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C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三、实施细则全文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6、原则开展业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备付金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隐瞒、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三条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根行的授权和分工,依法对辖区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辖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工作作出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一节设立第四条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与支付业

7、务相关的制度文件。(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包括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良好的从业记录等。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支付结算、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者从事会计、经济、信息科技、法律工作3年以上。(三)最近3年诚信记录良好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具有5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拟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

8、职考察,考察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其原任职单位核实工作情况、通过谈话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素质、提示履职风险和需关注的重点问题等。第五条非粮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应当始终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情形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于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第六条条例所称其他审慎性条件是指具有良好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业务合规能力等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的条件。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满足经营状况良好、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9、录、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以上未开展支付业务的情况等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核实本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说明材料。第七条本细则第六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从事犯罪活动,影响恶劣;或者存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或者存在条例第五十条任一情形和第五十一条除第一项、第五项之外的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司法机关认定主动为非法活动提供支付服务,拒不整改或者性质恶劣。(二)伪造系统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监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条例施行前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认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八条

10、根据条例第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按下列规则附加提高:(一)仅从事本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储值账户运营I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二)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本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储值账户运首11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但是,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11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或者储值账户运营II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

11、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三)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本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支付交易处理I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四)仅从事本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支付交易处理11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根据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加总计算。第九条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

12、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拟申请支付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等。(二)公司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或者公司资本情况材料。(四)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材料。(五)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材料。(六)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退出预案以及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材料。(七)支付业务发展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材料。(九)支付业务设施材料。(+)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材料。(十一)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第十条本细则第九条所称主要股东材料包括:(一)申请人股东关

13、联关系说明材料,以及股权结构和控制框架图。(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三)财务状况和出资情况说明材料,含出资方资金来源说明,以及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个人财务状况说明。(四)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谑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五)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或者个人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六)股权稳定性和补充资本承诺书,含主要股东3年内不再变更的承诺,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正常运营、损害用户合法权益时,主要股东补充费本

14、的承诺。主要股东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受印件、准予投资申请人的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本细则第九条所称实际控制人材料包括:(一)申请人实际控制权和控制关系说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三)财务状况和出资情况说明材料,含出费方资金来源说明,以及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个人财务状况说明。(四)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送,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五)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或者个人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15、(六)股权稳定性承诺书,含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再变更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交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最近2年经营情况说明材料、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其他相关材料。前款所称实际控制的公司,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人实际控制权和控制关系说明材料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非银行支付机构之外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第十二条本细则第九条所称重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材料包括:(一)有效身份证件变印件。(二)个人度历和相关说明材料。(三)高级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四)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送,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五)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个人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六)个人承诺书,含对本人(及配偶)是否有大额负债进行说明,并就本人诚信和公正演职、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密义务等进行承诺。如涉及兼职的,还需提交兼职情况说明和“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第十三条本细则第九条所称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应当包含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管理层、各职能部门设置,岗位设置和职责等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合理保证拟设立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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