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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论文I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摘要:我国公司法以成文法的方式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入我国。但是,其原则性的规定方式引起了学术界的诸多争议,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拟从公司法的规定入手,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做有益探讨,以期劝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由理论走向实践有所帮助。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司法实践公司法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指为阻挡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爱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就详细法律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干脆负责,以实现公允、正义目标之
2、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值得留意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并非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而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目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其适用性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各国的承认。一、各国立法例与我国立法状况1 .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立法例(1)美国美国是最早创立“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并且也是该原则运用最广泛的国家。从1905年的密尔沃基案至今为止的一个多世纪中,美国法院已经作出了数以千计的“揭开公司面纱”判例,构成美国“揭开公司面纱”法律原则的主要组成部分。除r判例法以外,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还体现在一些成文法的规定之中。例如,标准商事公司法第6.22条b款
3、的规定:在例外的状况下,股东可以由于其自身的行为或行动而对公司的行为或债务担当个人责任。另外,目前美国已发展了具有“揭开公司面纱”效应的一些成文法规定,这些成文法主要适用于关联公司组成的公司集团,要求控股股东或母公司对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2)德国德国虽然固守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但是在法人格否认制度领域却形成了以判例为主,以民法原则为辅的独特模式。德国成文法中也有涉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如股份公司法第117条规定,利用自己对公司的影响力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任何人,包括股东在内,都要对公司、公司股东以与公司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再如有关康采恩的法律规定,母公司在确定条件下要对子公司
4、的债务负责。日本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维受自美国判例法,至今未能形成成文规范.1969年2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有关“昭和43年(才)第877号建屋明渡恳求事务”判决首次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引入法院判决。2 .我国针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详细调整规范(1)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允、等价有偿、诚恳信用原则。(2)80年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i隹负担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行政单位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两个文件(中共中心、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
5、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规定的,应由干脆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干脆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据此,所办企业虽取得的法人资格,但由于以上缘由实质上并非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常判令开办单位(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担当连带责任(3)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导入了法人格否认制度: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担当。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费金、躲躲债务致使被限制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限制企业的债务由限制企业担当。(4)
6、2006年1月1口生效的新公司法最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二、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定之评析1.公司法其次十条规制的主体问题本条款对责任担当主体的限定是特别清楚的,仅为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即解除r公司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以与实际限制人滥用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追究其连带成任的可能性。部分学者认为董事、经理与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管理者,其主要工作是执行公司决策。他们驾驭公司的权力,在利益的驱动下,常常出现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发生。在此种状况公司法其次十条第三款未将其列入该条主体,对债权人而言是有失公允的。但是笔者认为,公司法第2
7、0条第3款将法人格否认的行为要件规定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上述条件缺一不行。由此,不具有限制股东身份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以与实际限制人、关联关系人即使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给债权人造成r严峻损害,债权人也不能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追究其连带责任,而只能依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的其他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2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债的类型从公司法其次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该条款并未就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债的类型进行划分。这造成J部分学者对该条的非议,认为该规则缩小了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利于爱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然而,依据学理分析,此处的债务应是广义的,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劳
8、动之债、收之债。事实上,这种划分方式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公司实施不当行为躲避税收义务,侵害员工利益,肆意污染环境以使公司股东获得不当利益的现象特别的普遍,将该债务作广义的理解更符合新公司法其次十条的立法目的。3 .公司法其次十条规定的滥用权利的股东的责任担当形式问题公司法其次十条将滥用权利的股东的责任担当的形式明确表述为,与债务公司共同向债权人担当连带责任。对于该“连带责任”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主见。部分学者将该责任理解为补充连带责任,即给予r有责股东先诉抗讲权。在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时,债权人应先诉公司后诉有责股东,这一做法无疑加大r诉讼成本,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利
9、,更不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之精神所在。另部分学者认为,此处的“连带责任”应为共同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干脆后果,就是否认公司的有限责任确定有责股东的无限责任,即要求不以有责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另外,将该连带贡任规定为共同连带责任使债权受到严峻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干脆追究公司的责任也可以干脆追究有责股东的责任,还可以同时追究公司与有货股东的责任,有利于爱护交易平安,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 .举证责任安排问题举证责任安排的合理与否对于法人格否认诉讼的裁决结果影响重大,合理安排举证责任是精确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之一。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
10、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该条款被视为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部分学者认为依据公司法其次十条与第四十六条的关系而言,公司法对于般公司的法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贡任没有特殊规定,则应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股举证责任的“谁主见,谁举证”的安排原则。但是,在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中,由于债权人并非被告公司的内部人员,对被告公司内部的生产经营、财产运作、业务往来等状况无从驾驭。若要求债权人对股东的权利滥用行为进行举证,无疑加大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爱护债权人。对于此,可以借鉴德国法院的做法,首先应由债权人就被告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事实供应初步证明,使法官对被告滥用公司
11、法人格的事实能够初步接受,然后将证明责任转移至被告,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事实,假如被告不能充分证明,就说明存在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事实,原告主见成立。三、司法实践中应当速慎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在英美判例法上发展J上百年的一项判例制度以成文法的方式引入,不能不说是个创举,但是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自身的难以描述、归纳、界定等特点,在引入制定法时,采纳r原则性规定的做法。这规定给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从理论走向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克服成文法的缺陷,我们应当重视司法说明、案例指导对司法实践的引导,并通过提高审级的方式来保证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质量。1.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
12、出介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司法说明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我国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的起步较晚,相关的理论探讨比较薄弱,要想一次性通过立法活动将这一领域涉与的法律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是不切合实际的。立法机关在采纳原则性规定将该规则引入公司法时,也曾作出说明:“这里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运用条件仅作出两项原则规定,主要是因为实际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权利的状况许多,也很困难,难以一一列举,在法律中确定适用的朦则,主要是为司法机关供应详细适用法律的依据,详细状况可由司法机关认定和裁判然而,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对该规则的不同理解以与法官个人索养良养不齐等问题.公司法修改五年来,以公司法其次十条为依据“
13、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寥寥无几。为使该规则从理论走向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理应出台相关司法说明,将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要件、详细适用范用、关联公司的民事责任、举证责任的安排以与程省规则等问题进行进一步规定,以期使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尽快由理论走向实践。2 .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例指导在我国,司法审判模式是严格以制定法为裁判依据的。在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原则化、抽象化时,审判人员须以相关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为依据,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立法和理论探讨上都起步较晚,目前并未被我国广阔民众所熟识,甚至确定范围内的审判人员对之亦理解不深。在此种状况下,确立“公
14、司法人格否认”的案例指导,能有效的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审判人员以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借鉴和指导,援引其解决案件的思维方式和论证理由,从而保证了裁判结果的大体样性,以此促进和保证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统一。3 .应适当提高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审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卜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牯的案件多为影响较大、困难、难度较大的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利纠纷,海事海商纠纷,涉港、澳、台重大案件。有学者指出,在确定级别管辖时应考虑到案件的难以程度、案件繁简以与案件影响范围。我国公司法对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略,弹性较
15、大且缺乏与之配套的司法说明与案例指导。因此,为确保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精确适用,可以考虑规定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受理此类案件并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结语:基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原则性规定,以与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分相关司法说明与案例指导的现实,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案件时,应结合人格否认理论的相关法理审慎考虑,并依据公允正义的理念,依照诚恳信用、权利滥用禁止等原则,作出合理、合法判决,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真正由理论走向实践。参考文献:1朱慈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探讨M.法律出版社,1998.2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6.3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M.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4李飞,王学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国.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5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M.高等教化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