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言论自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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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言论自由一、美国言论自由分层理论言论自由自6,70年头以来在美国始终得到了极高程度的爱护。依据最高法院历经多年的探究所总结出的一套审判第一条修正案案件的原则,其对言论自由一般仅答应“内容中立”的限制,除非依据利益平衡的检验原则政府能够证明它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促进r重要的,或实质性的政府利益并且这利益和压制言论自由无关、对言论自由所实施的附带限制和促进政府利益相比不那么重要。据此,言论自由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居于基本权利的地位,甚至是憎恨言论也能得到第条修正案的爱护。事实上,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就曾明确提出过应对言论自由赐予确定的爱护。那么言论自由何以能得到如此高程度的爱护呢?这和言论自由在美

2、国学者眼中所具有的价值具有干脆的关系。依据Tushnet等学者的统计,美国言论自由探究领域中形成的有关言论自由哲学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三种摘要:追求真理说、自治说和自我实现说。追求真理说以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为代表,主见“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轻易获得,一一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思想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实力获得认可”,因此不到最终关头,政府确定不应插手这一进程。自治说的主要代表则是确定主义者米克尔约翰。米克尔约翰主见,言论自由事实上所保障的是人们参和自治的权利:因为言论自由,准确的说是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自由探讨是保证投票者获得足够的智识以与

3、情报以便在投票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的途径之一。因此,正如选举权不应受到限制一样,言论自由也不应受到限制。自我实现说则以EmerSon、RediSh等人为代表。其中,埃默森教授认为言论自由通过不受拘束的表达和交换信念与观点来发展个人的思想从而达到个人的自我实现;MartinRedish则认为言论之所以是不行侵扰的,是因为它培育了民主政治所追求的价值-个人对影响生活的确定的限制与个人的“人的才能”的发展。其中很难说哪种在言论自由探究领域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可以说这三种学说共同对美国法院有关第条修正案的判决发挥着指导性的功能,只是在不同的时代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详细说来,自治说在早期影响较大,自我实

4、现说在较为晚近的时候则发挥着比较弱要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学说虽然着眼点不同,但强调的都是对言者利益的爱护。那么依据上述理论,是否全部的言论都应当得到第条修正案完全的爱护呢?首先,依据米克尔约翰的自治理论,对这个新问题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由于米克尔约翰论证言论自由价值的立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因此他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只有和公共事务有关的“公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爱护,除此之外的其他言论都不在第条修正案的爱护范围之内,而只能受到第五条修正案的爱护。而依据追求真理说和自我实现说,也只有对获致真理和实现自我价值,非凡是和实现民主相关的价值有促进功能的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

5、案的爱护。据此,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言论的内容将言论划分为高价值言论一一政治言论和低价值言论一一商业言论。只有能够促进言论自由价值实现的高价值言论一一政治言论才能够得到第条修正案的全面爱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美国宪法学界可以说对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摘要:制定第一条修正案的目的即使不是完全的也是绝大部分的是为了爱护和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以此为基础,最痛法院总结出r言论自由分层理论,即摘要:言论应依据其内容划分为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政治言论受到第条修正案的全面爱护,对商业言论则实行和政治言论完全不同的爱护原则。至于对商业言论详细采纳什么样爱护原则,不同的时代做法有所不同。详细说来,可以以197

6、6年的,Inc.为标记分为两个阶段来熟识商业言论的爱护原则。1976年以前,商业言论基本上被解除在第条修正案的爱护范围之外,其中最高法院更是在1942年的一案中明确公布联邦宪法没有限制政府调整纯粹的商业广告,从而以判例的形式将商业言论从第一条修正案的爱护范围内解除出去。而在1976年的VirginiaBoardofPharmacy案中,地高法院宣称,即使商业广告注意的是纯粹的经济利益,也不解除其应受第一条修正案的爱护,从而第一次将商业言论纳入了第条修正案的爱护范围之内。而鼓高法院作出这判定的依据在于摘要:就详细消费者而言,他从商业信息自由流通中所获得的利益即使不大于,至少也不少于他在日常的最迫

7、切的政治探讨中所获得的利益。此外,就整个社会而言,商业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由此,最高法院就将商业言论和对公共事务的探讨联系起来了。而1980年的案则标记者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新的爱护原则的成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形成了四步分析法来审判商业言论案件摘要:第,必需确定表达是否受第一条修正案的爱护,而商业言论要受第一条修正案的爱护至少必需涉与合法活动,并且不能误导公众;其次,所主见的政府利益是否重大;假如以上两个回答都是确定的,第三,确定调整是否干脆促进r政府主见的利益:最终,确定政府这一调整是否大于促进这利益之必需。由此,商业言论被正式纳入到第一条修正案的爱护范围之内。但是相比于政治

8、言论,商业言论仍旧被认为是仅仅具有“低价值”的言论,它只能得到法院较低程度的爱护,一日.商业言论被证明是虚假的、误导的或者是激励非法活动的,法院仍将准许政府对其进行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明确/商业言论的“次等”地位的分层理论中存在着个较为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最高法院至今未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仅仅形成r一个对商业言论的模糊的熟识,那就是所谓商业言论是“纯粹意在商业事务”的言论。正是由于缺乏对商业言论的精确定义,因此虽然最高法院并未将商业言论定义为公司法人作出的言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将商业言论等同于公司法人所作出的言论的倾向。其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公司法人事实上在言

9、论自由领域中成为了受到卑视的主体。二、一种新的言论类型摘要:公司法人言论近年来,由于公司法人不仅仅在推销产品上发表自己的言论,还在劳I:政策等公共事务排至是竞选事务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种新的言论类型一一公司法人言论。公司法人言论这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主要和三个案例有关摘要:,以与Nike,案。在BeI1.o1.1.i案中,法院指出在民主社会中言论对为公众供应情报的功能并不因其来源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PacificGas案中法院则指出,公司法人所作出的和选举无关的政治言论不得仅仅因其公司法人的主体性质而受到限制,并且主见公司法人也应当和公民一样拥有“说和不说”的自由。也就是说,

10、从这两个案件起先,法院起先在裁决言论自由案件时对公司法人这一主体性质进行考虑,公司法人言论由此起先进入法院的视野。巧然,仅凭这两个案件还不能说最高法院已经形成了对待公司法人言论的成熟的原则。正如后面将要指出的,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对待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看法上口趋严厉,这和Be1.1.otti案和PaCifiCGaS案的思路很难说是相一样的。而公司法人言论正式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可以说还是始自于2003年的Nike,案。耐克案虽然发生于2003年,但案由却可以始终追溯至1996年。在1996-1997年间,多种媒体广泛报道了耐克公司在东南亚的分公司虐待劳工的新闻。作为回应,耐克公司通过

11、向各高校校长与体育运动管理当局邮寄信件、宣扬品以与在各家报纸上刊登公开信等形式对上述报道进行了反对。1998年,MarcKasky向旧金山商等法院对耐克公司与其5名管理人员提起了诉讼,指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州消费者爱护法有关禁止虚假广告和不正值竞争的规定。针对Kasky的指控,耐克以言论自由为由提出抗辩。基于言论分层理论,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了耐克有关言论的性质判定上。假如法院判定其为政治言论,则耐克的言论将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爱护,Kasky的指控也就将被驳回;相反,假如法院判定其为商业言论,那么依据虚假的商业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爱护的原则,耐克就将在本案中败诉。法院在第审和上诉审中都作出了对耐克

12、公司有利的判决,其中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明确裁定耐克的言论为“非商业言论”。但是,在案件被Kasky提交到州域高法院之后,加州的最高法院却以4-3的比例推翻r前面的判决,裁定耐克的言论为商业言论。在这种状况下,耐克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这就是引发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新问题争辩的Nike,案。几乎自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案之口起,耐克案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该案之所以受到高度的关注,其缘由主要就在于本案所涉与的耐克言论性质模糊不清,如何定性特别困难。通常在认定商业言论时的依据有三摘要:出于经济动机:以广告的形式;针对某一产品。耐克公司的言论却不同于以往的商业言论而具有某种对公共事务进行探讨

13、的外表一一耐克在媒体上所宣扬的或表达的是耐克公司在海外的劳.1.政策,而这言论的内容可以说是和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存在亲密的关系的。因此,耐克案可以说是为最高法院解决精确划分商业言论和非商业言论以与形成个针对公司法人言论的初步原则的新问题供应了个极好的机会,最高法院在耐克案上也就被寄予r很高的期望。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却是令人悲观的摘要:它不仅回避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新问题,而且回避了对商业言论进行定义的新问题.最高法院以本案所涉与的新新问题尚不成熟为由,拒确定耐克言论的性质作出判定,从而在事实上支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最高法院维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在声明由于

14、这新新问题尚未成熟而拒确定其作出判定的时候所给出的理由正是这个案件涉与的是由商业言论、非商业言论和和公共新问题有关的言论组成的混合言论,这也就相当于承认了耐克案中涉与的言论在性侦上和传统商业言论案件是存在差别的。那么,公司法人言论何以能成为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其主要缘由就在于商业言论定义不明确以与混合言论的出现。正如上文中所论与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日益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其表现形态就是公司法人日益倾向于在社会事务乃至政治事务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其主体因素又确定了这样的言论通常混合着商业言论的因素,从而地终导致了混合言论的出现。事实上,早在案中就已经出现混合言论,只是这种简洁形式的混

15、合言论在当时的历史背兔之卜.并未引起法院和学者的重视。耐克案引起学者广泛关注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白混合言论在当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了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已经成为了法院和学者无可回避的新问题。细致探究之卜.,公司法人的言论可以分为三种摘要:商业言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一般的政治言论C其中,商业言论事实上是一种和言论主体性质无关的言论类型,但事实上通常和公司法人这主体相联系。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已经形成r成熟的爱护原则,并且在近年来表现出r提高对商业言论爱护的趋向。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公司法人的一般政治言论则和言论主体的性质具有干脆联系,其中法院对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实行了严

16、厉的限制原则,而对其他政治言论在原则上则蜴予同个人言论相同的爱护。由于上面提到的混合言论就是因公司法人的一股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之间界限不明而产生的,因此,事实上公司法人的般政治言论也难以真正得到和其他主体相同的爱护。由此可以说,公司法人的言论在整体上都是受到“卑视”的。这就使得公司法人的言论具有了非凡性而成为j一个独立的类别。犹如上文中所提到的,美国言论自由传统理论中只存在依据言论内容对言论进行的分类,而公司法人言论却是依据言论主体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因此这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和传统理论之间自然地存在着惊慌关系,这也就确定了公司法人言论自出现之日起就对言论自由探究提出r很多新问题。三、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探究领域的主要新问题总结美国学者探究公司法人言论的主要成果,我们可以发觉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探究领域主要涉与以下几个新问题摘要:将言论划分为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是否应当受到严厉的限制?公司法人是否同个人一样享有言论自由?最终,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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