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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工程及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供应商(本实施细则非特指,供应商包括物资类采购供应商、工程采购分包商及服务类采购服务商,下同)投标行为,防范履约风险,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是集团公司采购管理体系的第三层级,其上一级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分包招标管理办法、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商管理办法和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物资
2、、工程及服务类招标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供应商)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用于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第五条本细则主要应对以下风险:-)供应商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不负贡任,可能导致报价偏离市场价格。(一)供应商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可能导致合同履约风险。(三)供应商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出现问题后无法进行处罚,可能导致对供应商管理失控。第六条集团公司对投标保证金
3、实行“依法、安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投标保证金挪作他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中心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指导、监督集团公司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的执行。(三)负责集团公司供应商年度投标保证金及招采中心负贡招标项目单次保证金的收缴、返还、统计、扣罚等工作。(四)负责编制或审核招标(采购文件中投标保证金条款。(五)负责对准入的供应商进行本细则的告知和宣贯。第八条各采购单位职责:(一)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要求,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条款。(二)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投标保证金收缴、返还、统计、扣罚工作。(三)负责对本单
4、位准入的供应商进行本细则的告知和宣贯。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第九条投标保证金分为年度投标保证金及单次投标保证金。年度投标保证金一次性缴纳长期有效,供应商无需缴纳单次投标保证金;单次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采购)文件中需写明收取金额、缴纳方式、返还时间等内容,单次投标保证金不开具回执(特殊需要的按照附件2开具),在具备条件后应及时予以返还。第十条如属于业主指定供应商或品牌、单一来源、供应商资源不足等情况可以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单次投标保证金收取金额原则上不高于采购预算的2%收取,一般不超过20万元,特殊情况不得高于法定最高标准80万元。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可以银行转账或保函形式缴纳,不接受其他缴纳方式,
5、集团公司投标保证金管理专用账户信息如下:户名: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略开户行:略第十二条单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凡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将规定额度投标保证金汇入规定账户或未提供银行保函原件的,投标无效。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通过银行转账至专用账户,汇款银行账户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接受私人汇款。招采中心凭银行转账凭据,与供应商签订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年度投标保证金协议,并开具年度保证金收款回执。第十三条供应商按照五矿采购平台准入目录范围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存在多个准入物资类别的供应商按照所涉及物资类别最高标准缴纳一笔年度投标保证金即可;未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物资供应商,根据
6、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足额缴纳单次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投标。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年度优秀供应商、分包商或服务商,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减免投标保证金。总集团内部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第十五条各物资类别及分包、服务专业类别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额度详见附件3。第四章投标保证金的延续、返还第十六条投标保证金的延续、返还年度投标保证金持续有效,直至供应商提出返还申请。第十七条年度投标保证金返还,供应商需填写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年度投标保证金返还申请书(附件4),并附回执原件,经审核后,由招采中心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返还手续。第十八条单次投标保证金返还:未中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后5日内返还;中
7、标通知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或30口内未签订采购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采购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所有供应商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如需延长投标有效期,应书面告知所有投标人。如供应商缴纳单次投标保证金仍在投标有效期内,再次参与其他项目投标,供应商可以提出申请投标保证金转移,并按照新项目投标有效期进行返还。第十九条如供应商拟将单次投标保证金转为年度投标保证金,需签订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年度投标保证金协议,招采中心、财务部办理相关登记、转账手续,年度保证金资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第二十条投标保证金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标保证金返还审批流程,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
8、供应商。第二十一条物资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管理:(一)物资供应商缴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同时作为其履约保证金;(二)招标(采购文件中如有明确规定需收取履约保证金,单次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需补缴),由中标人提出申请,经采购单位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三)如履约过程中发生扣罚事项,供应商应补缴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以保证投标保证金符合收取标准。如未补缴保证金,则不能参与后续招标活动。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罚投标保证金,视情节取消投标报价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1.缴纳年度保证金供应商未响应招标(采购)文件,报价错
9、误需澄清修改的,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扣罚全部年度投标保证金,按自然年进行记录违规次数;2.缴纳单次投标保证金供应商未响应招标(采购文件,报价错误无法按报价定标的,全额扣罚投标保证金。(二)经核实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全额扣罚投标保证金,停止集团公司投标资格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采购单位其他损失的,申请列入总集团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三)经核实提供虚假资料,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竞争的(含串标、围标)全额扣罚投标保证金,并申请列入总集团黑名单供应商名录。招采中心及各采购单位,应保留供应商违规行为证据,作为处罚依据。第二十三条如供应商出现第二十二条所述事项需进行处罚,在告知供应商后,由招采中心相关业务人员或采购单位0发起处罚申请,经招采中心采购部门负责人、招采中心主任审批后,由投标保证金管理单位进行扣罚。第二十四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招采中心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将对招标单位进行处罚,延期一个月内处罚逾期保证金的5%,每增加一个月增加5%扣罚比例,直至保证金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