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8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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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摘要IM1.未定义书筌.一、个人信息概述2(一)个人信息界定2(二)个人信息的特征2二.我国个人信息民事侵权现状3(一)不正当自动化决策3(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3(三)非法过度收集个人信息3三、我国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4四、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与思考5(一)民法典实施前的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之处5(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6(三)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7(四)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进一步思考7结语8参考文献-8摘要在数字化,大数据和互联网繁荣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侵权事件也愈益增多,其手段也极为腾蔽,旦侵权行为千变

2、万化,严重威胁到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本文以个人信息为研究对象,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出发,结合我国现行民事侵权相关法律,阐述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并对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现状进行评析:本文对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法典尚未施行以前的民事法律,分析了以往民事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哪些缺陷,6民法典在缺陷的填补上又有哪些缺陷。本文Iii点阐述6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及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权利主体的范围,信息披露制度和隐私保护制度等。同时针对G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剖析,明确了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联系,剖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改进之处并做出了箔者在个人信息保

3、护方面的反思。关健词个人信息:侵权情形:民法典h长个人信息保护法一、个人信息概述(一)个人侑息界定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记载的、能独立或结合其他资料确定某一自然人身份或对其活动作出回应的所有资料”.本文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是在立法上确立公民享有知情权:二是完善个人信息的披露制度:三是加强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制JT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社会环境的笼杂性,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着漏洞和缺陷等原因,使得该法条并未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例如,基于某种楮况下,比如导航、发朋友圈时,本人愿意将个人位置信息公开出去,而此时的个人行踪依然属子敏感个人信息但

4、不再是私密信息。再比如家庭住址等不愿为人知晓、不愿公开的信息,其只属于私密信息而不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其次,二者建点保护的方向不同,私宓信息更加强调于私人生活的隐私性、私密性,法律对丁私密信息的保护,是直接的保护,避免私人信息受到不法侵害,保障私人生活的安宁。而对个人敏感信息而言,法律更加注重的是通过对信息处理活动作出规范,约束信息处理者的行为,从而间接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保护。(二)个人侑息的格征1 .可很别性:对公民个人来说,个人信息可以直接体现出他的局部或各整体的特征,并且和个人有直接的关系。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还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和法律价值。因此,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

5、经成为当前国家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均归公民本人所有,能代表公民个人的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指纹,均可通过判断这些信息来确定该信息所归属的具体主体。2 .人格性与财产性:公民个人信息的人格性决定了姓名和肖像屈于与人格有直接关系的信息.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就是对人格尊严和隐私的尊重。我国d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归入人格权编中,但并没有对个人信息的人格性进行规定:另外,个人信息还兼具财产性特征,在大数据与互联网漆勃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的财产性问眶越来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地利用就显得尤为重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估息是指以电广或不Jt他方式丧

6、的能纺的独成拧1.j大他信皂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在反酸特定自然人活动倩况的各种仿息.包括姓*、出生日期、Qffti;件号码、T物识别信恩,通信通iR联系方式、ftJi1.:,账号宏对、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患中的私密1道川行关电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近用仃夫个人怕息保护的规定J中华人代垃科W1、人姑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放他个人信息处指-H.泄露Stft掌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燃人的人格尊严殳到侵古或者人th财产安全受到危古的个人侑息,包括生物风别、宗较格和、特定身份、医疗st康,金融IK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IW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总J要了。首先,从信息本身出发,个人信息是一

7、种重要的财产资源,其可以为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公民个人在其意志基础上通过对个人信息进行利用与传播进而创造了部分商业价值,此外还有个人信息买卖牟利等行为,这些行为均反映了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性。3.表现形式多样性: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既包括例如姓名、性别等个人基本信息,又涉及到短信、通话记录等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隐私信息。同时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又横跨实体与虚拟两个区域,例如房产证、结婚证等以纸质形式存在的实体信息和网购、网上聊天等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虚拟信息,都是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我国个人信息民事侵权现状(一)不正当自动化决策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普遍与发展,个人信息侵权情形屡见不鲜,

8、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一些商家在没有争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计算机程序分析、评估用户的兴趣爱好、经济等状况,并在其它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经过计算机分析、记录、并进行决策的行为被称为不正当自动化决策。而这过程无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也没有提前告知用户。还有一些电商利用互联网进行大数据杀熟(指的就是针对某一件商品,或者针对某个服务的时候,老客户的价格要比新客户更高)。当我们在网购时,电商平台将我们浏览某种商品的次数、对某类商品的偏好,甚至是我们的日常消费额度等信息进行整合统计,进而将同一商品以较离的价格出色给老客户以及消费额度高的客户。通过大数据杀熟的不正当自动化决策,非法利用用户的个人

9、信息,侵犯了用户合法权益,在我国最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中是严格禁止的。(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一些商家虽以合法方式取得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在利益的追逐下,他们未争得公民个人的同意,就将取得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从而课取巨额利益。例如,当我们网上购物后,一些不良商家会把我们的信息进行非法买卖,如电话号码等,而买方常会利用这些信息以骚扰电话和短信的方式来推销他们的产品,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三)非法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近些年来,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的事件频繁发生.在2021年315晚会中曝光的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事件可谓是骇人听问。些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益,通过在其众多实体店内安装某种摄像头对顾客的个人信

10、息进行非法收集,这种手段极其隐蔽,但由于监控录像的普遍使用,取客并不会对这些摄像头进行刻意的防备和警觉。这些摄像头通过对顾客人腌识别,很容易就能获取到顾客的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甚至可以分析出顿客当时的心情状况,后台将这些信息进行记录和统计,然后同步到所仃门店进行使用。此外,监控摄像的后台同时还记录着顾客出入门店的时间、在门店里购买了哪些物品、消费能力、购物频次等信息。企业对于这些信息的收集并没有提前告知顾客,顾客在旗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个人信息己经被这些企业非法获取,而且超出一定限度,严揖侵犯到r公民的个人信息。仅仅过了一年的时间,在2022年的315晚会中又再一次曝光了有关非法收集个人信

11、息的事件。一些用户为了连接场所的无线网络,下载安装了一款可以免费连接用F1.的软件,而在安装完成后却无法正常连接到无线网络,通过对这款软件的检测发现,这款软件在使用时.,并不会真正连接无线网络,而其真正的目的却是大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其职业、行踪矶迹等个人敏感信息,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正遭受极大威胁。在另一个事件中,一款儿童智能手表会给孩子的个人信息带来很大威胁儿童使用这款手表只是为了玩乐,而这款儿童智能手表却可自动开启例如位置信息、录音等多种敏感权限,再加上儿童的自我防范能力较弱,其人脸图像、位巴等信息很容易就会被后台获取。这款深受儿童喜爱的智能手表却在无时无刻跟踪和偷窥若孩子的一切活动

12、,孩子的安全隐患可想而知.三、我国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6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作了较为完杏的规定,除第1034条对于个人信息作了定义和分割之外,第1035条至第1039条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内容也作了规范和保护工同时也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识别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和公共生活信息三种类型。并且明确了这三个方面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此外还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这些都为我国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奠定基础。可以说,民法典是我国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耍里程碑.它首先确立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中都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最后,本文针时我国目前立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13、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方面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另一方面要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制度:再次则是应进一步强化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嗡,而如何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则成为重中之重,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个人信息方面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是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的规定I处一千零三十六条是美于处理个人信的兔员承山”的设定I第f.I匕条是美:一个人信息决定权”的规定I第F零三十八条是美F“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I第千零三十九条是关于一国家机关及共工作人技对个人信息的保玄义务”的规定.周汉华.个人怡息保护的法怵定位UJ.社金科学文疑.2

14、020.37(03):M.学界对这一问题众说纷纭。有的研究者认为,个人信息权法中关于义务主体、调整范围以及执行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不符合民法典R相关规定,故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民法典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个独立的法律制定出来,并赋予其相应的地位和内容,成为一个新的法律的特别法: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属于私法规范范昭,而不是民法在民法典框架体系下的一个独立部分,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的私法规范性问题不应作为民法典中的一个单独的法律来处理,而应作为一个整体,即由其所包含的一些具体的私法规范构成的民法典内的特别法或一般法来解决。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G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方中将个人

15、信息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加以规制,并不符合民法典大子信息法律制度建设的要求。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上,个人信息权怯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式的私法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民法典之中,也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实现从特别法向一般法的过渡:特别法和一般法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所以G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不等同r&个人信息保护法或E民法典: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缺乏充分的依据,而从立法技术上看,民法典作为一部单行法律并没有必要对个人信息作特别规定:从信息利用者角度来看,两者具有同等重要意义.G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和人格权都作出。见确的规定,但是两者并不等同。&民法典在发挥兜底作用时也起到了定作用.唯有两者相结合才能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建构一个完整的框架,从而更加有助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二在此基础上,我国许多法律法规也做出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6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等,旨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四、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与思考(一)民法典实施前的民M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之处1 .没有明确公民个人侑息的内涵与外延.民法典未正式施行之前,我国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法律中,较为碎片化和不成体系,且也仅是对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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