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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圈婚救济制度的现状、同谑和完善对策研究我国民法典中的圈婚救济制度比较完善,具体包括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损客赔偿、第1090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离婚后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自从20世纪80年代婚姻法修订以来,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除了具体内容的争论之外,在理论研究中,离婚救济制度的概念也缺乏明确的定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追加了兜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适用于圈婚损害赔偿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1088条犷大了家务劳动补
2、恒的范围,不再仅限于夫妻别财产制,具体补假方法由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如何判断,判决的具体标准意义不明。经济支援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浅中,由于对“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仍停留在80年代,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继续僵化。本文基于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分析,研兖国内外的离婚救济制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离婚救济之路,逐步健全中国离婚救济的规定,细化该制度实践中的司法适用基准加强对离婚补偿的救济力,满足现实需求。关键词: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适当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目录1结论12禺婚救济制度概述22.1 圈婚救济制度的概念高婚敕济制度的概
3、念和内容的规定22.1.1 离婚救济制度的概念22.1.2 离婚救济制度内容的规定22.2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2221保障婚姻自由,促进实防平等31.1 .2关心弱势群体,维护婚姻权益C323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理论争议41.2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废之争41.3 我国离婚搅害赔偿制度的存废之争43我国圈婚救济制度的现状和问题63.1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63.2 3.2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司现状践现状及问题73.2.1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73.2.2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豉中存在的问题73.3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虚化的原因81.1 .1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生活困难”的判
4、断标准脱离实际81.2 家务劳动补惶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9333受害者举证困难9334离婚损害赔恒的责任主体范囹狭窄104域外圈婚救济制度立法分析H4.1 域外离制度立法现状分析H4.1.1 美国的圈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H4.1.2 德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114.2 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立法完善的启示124.2.1 域外离婚扶养制度的启示124.2.2 城外损害赔偿制度的自示135完善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的建议145.1 完善离婚经济支援制度中“生活困难”的基准145.2 统一家庭劳动补诊量化标准155.3 完善离婚损害赔诧制度的举证规则165.4 将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三方纳入连带赔假的主体16参
5、考文献18结语19致谢书签。1绪论目前,离婚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增多.其弊端也日益突出。法律的适用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导致未能达到最初的立法目的,导致更严重的制度空洞化倾向。通过考察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怖理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找出并解决高婚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离婚救济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达到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目的。在理论方面.许多学者发表了关于离婚救济制度一个方面的论文,但对高婚救济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却屈指可数。在为数不多的系统研究工作中,李俊于2008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离婚救济制度研究是非常典型的
6、。本书通过比较国内外立法.系统梳理和分析了我国婚姻法中的救济措施。在国外,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整体研究有很多著作和理论,但国内外的研究存在一些差异。本又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有益的研究经验进行t第分析,突破了对具体离婚救济制度进行简单理论研究的界限。在离婚救济整体制度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修改沿至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司法实践的现状和不足,并探讨其立法价值。本文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和北大法宝等智能司法数据库,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徐理和总结,对离婚救济制度进行研究,找出问题的根源。根据参考文献并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现有的推进离婚救济制度的研究成果促进了高婚救济制度立法的完善和发展。2离婚救济制度概述2.1
7、 高婚救济制度的概念和内容的规定2.1.1 嫣救济制度的概念离婚救济制度是婚躯家庭领域的特别救济制度,在很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中都能找到。但对于系统的概念,现有的法律规地和理论仍然没有统一的定义。I孙若军将离婚救济制度定义为:法律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的救济措施,即因离婚而受到伤害或生活困难的人,其立法目的是充分保护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离婚救济制度侧重于救济.其救济范围不应局限于物质救济.而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重视人身权益的救济。2.1.2 周嫣救济制度内容的规定由于各国立法背景不同,离婚救济制度概念缺乏统一定义,离婚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在理论界存在许多争议。设
8、立离婚救济制度的典型国家是法、德、美。法国离婚救济制度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离婚后的救济义务、离婚赔偿金和其他离婚嘉齐措施;德国的离婚损害赔法制度有离婚支援制度和离婚补助的平衡。其中.离婚损害赔饯的功能和价值将直接转移。到侵权责任法.并受侵权责任法的约束;美国的高婚救济制度不仅包括离婚支援制度,还包括权利侵害赔偿和离婚财产的公平分割等特定的救济措赧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中法圈婚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具有天然的一致性。2. 2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20()!年婚姻法重新修订,中国形成制定了由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务补偿制度和损害赔忸制度组成的离婚救济制度。在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过程中,理
9、论界也存在若很多争论。例如.圈婚经济援助的法律性质之争、离婚损害赔恺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纠纷等。尽管卷婚救济制度存在许多争议,但其作用不可忽视。这个制度的价值和息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总结出来。一方面,保护婚姻自由,孙先岑离好我济IW度立法所用J)法学家2018网:161172+196促进实质平等;另一方面,关心弱者,救济了结婚的权利。2.1.1 保障婚姻自由,促进实施平等从现实生活来看.虽然结婚的自由得到了很大的保障.但是离婚的自由保障还不够。这种现藻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传统女性的自然软弱的立场。由于社会的传统结构,女性在劳动和经济方面缺乏优势,依赖婚姻关系得到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满足。因此妥善解决婚姻
10、关系中存在的不公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是极其重要的选择。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比较健全。该制度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能够起到保护弱势整体的作用,因此可以充少弱势一方因害伯离婚后失去生活保障而不敢高婚的顾虑,从而保障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婚姻自由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肯定了“冢务劳动”的价值,为进行更多家务劳动的配偶提供了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安慰;圈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了受损害一万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为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侵害的配偶提供了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动力。上述三种具体的圈婚救济制度从不同的方面保障了婚姻的自由权利,并且在保障自由的基础上,在婚姻关系中提供民事主体“因人而异”的保护和救济,从而促进婚姻关系中
11、民事主体的实质平等。2.1.2 关心SS势群体,维护婚姻权益离婚救济制度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反映了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原则。虽然各国民法几乎没有明文规定保护弱者权益的基本原则,但它作为公众普遍的价值理念,在结婚和家庭领域的立法中得以彰显和明确。受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影响.家庭关系中存在“弱势群体”是不争的事实,实际上频繁遭受冢庭暴力,或者圈婚后一方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也很多。我国的各圈婚救济制度是基于对高婚后弱势郡体的关心和保护而建立的,其核心在于保障和平衡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解决两者之间的利益竞争问题。从而促进婚姻家窿关系的健康发展。?鬻婚敕济制度建立在在
12、维护弱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个人权利,并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王歌滕离好我济的实践磁忧与功能建构旧法学杂志20143500)732. 3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理论争议离婚救济制度自实施以来,争论就一直存在,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美注。学者纷争的焦点被归结到两个方面。首先,关于配偶之间形成的经济补惊制度的存废问题;其次是离婚损害赔值制度的存废之争C2.1.1 我国寓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废之争一方面,有学者认为离婚的经济未陛制度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存在.3主张废除离婚经济未藤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首先,现实生活中采用各自财产制的家庭很少,最终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变少,一个法律如
13、果没有实用价值就没有必要存在,所以应该废除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第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和天妻间财产分割制度的有关规定有重复的立法。另一方面,学术界也有人坚持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能因为一个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量少就决定废止。也就是说,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忽视法律的积极指导作用。法律在实践中有着引导作用,同时,法律有若更重要的指针和规范作用,这些作用相互补充,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进步发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持续改善,可以弥补司法适用方面的不足。另外.高婚经济补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有着天然的区别,4离婚经济补信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2.1.2 我国黑嫣损害蹄制度的存废之争关于
1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部分学者主张废止,另一方面也有学者主张改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张改善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第一,婚姻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需要特殊的制度加以制约和保护.圈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救济手段,目前有四个法定事由以及一项兜底条款,所以这个制度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由适用的。如果废除高婚损害赔偿制度.那么在出现侵害一方权益的情形时,只能如果直接适用民法典的侵害责任篇,配偶双方可能会因为轻微的伤害而诉诸法律,这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会产生影响。第宋眼试论我W廖皓经济讣借M1.a的存度仍现代法学,2008,(5)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之建构伊吕春M淅江工商大学学报2015
15、(01)二,社会物质生活不断改善,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地变化和进步,尤其是结婚家庭理念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自身价值和意义。此制度仅适用于离婚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损害的配偶一方.可以在高婚时主张损害赔怯,弥补损失,进行慰劳。有学者认为高婚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主张废止。但是,对于废除这一制度.更好的选择应该是充实离婚损害赔惚制度,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独特功能和效用。3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现状和问题3.1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定义在理论界逐渐出现了主流观点。离婚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也以民法典写法律形式规定。通过对中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整理和分析立法现状,探索这个制度理论上存在的争论,期待对离婚救济制度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我国离婚经济再助制度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请求帮助的一犯在离婚后会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第二,被请求方有帮助的境力,并且被请求犯基于离婚经济帮助不能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不合理的影响。也即如果一方没有帮助能力却依然被法院判决需要给对方提供经济帮助,事实上会陷入装行不能的境地.导致最终无法帮助离婚后陷入生活困难的一方。第三,提出请求的时间仅限于“离婚时”。如果离婚之后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则无法提出离婚经济帮助的请求。原婚姻法揩离婚经济补偿只适用于虽然夫妻俩约定了分别财产制,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