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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准追诉若干问题研究目录11结论2一低龄未成人犯罪核准追诉设立的意义2)缓和形式与实质正义的关系2-)平衡因刑事贡任年龄降低带来的惩罚倾向3(三)统筹兼顾了特殊预防与特殊保护3二、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实体要件探讨4(一)核准追诉4(二)核准追诉权4 三)核准追诉的条件5三、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程序要件探讨5 )基本原则5 -)流程设计安排6 三)流程设计解决的问题7四、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制度的完善建议9 -)实体要件方面完善建议9(二)程序要件完善方面建议10参考文献11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置了核准追诉这一新型追诉方式,其功能价值在于平衡刑事责任年龄下降所导致的
2、处罚倾向,统筹兼顾特殊预防和特殊保护以及缓和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冲突关系。新核准追诉的一个适用条件“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人罪并致人死亡或采用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重伤导致严重伤残”,是对刑法谦抑性和未成年人犯罪现实考量的产物。新核准追诉中的又一个适用条件“情节恶劣”,实质上是将可罚性升格,需从未成年人心理成熟程度、未成年人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行为方式、行为大小以及是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来评判。可见,新核准追诉权具有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尽管有关核准追诉程序方面的条款已经存在,但是在适用新核准追诉之前,有几个问题还需要进行调整。关键词:刑事责任:核准追诉:
3、适用程序绪论2017年至2021年这段时间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犯邪案件曝有发生,致使社会上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越来越大。为了回应社会关注,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补充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泮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货任。”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修正案(十)的保障法,对6刑法修正案(十D的修正必然会引发对刑事诉讼法的调整与回应。对此,本文以修正案规定为切入点,探讨了新核准追诉在功能价值、适用条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希望能够完善未成年人年龄下降核准程序制度并有效维护其诉讼
4、权益.一、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设立的意义(一)缓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因法律规范具有社会事实无限性和有限性,使得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始终处于矛盾之中。因此,形式正义既需要法官严格依法办事,即推除其自由裁量权,使其所作裁判须以现行法律规范为依据,又要使其所依据的怯律规范须为经法定程序确立的权威和普适性规范,从而使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尽管建立在形式正义理念基础上的依法裁判,可以保持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是,它很可能忽视了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忽视了法律的语言高度概括、抽象性和社会生活兔杂多变的内在矛盾,盲目主张对全部案件都进行严格意义上的依法处理,这可能产生
5、事与愿违的消极作用,从而导致背离立法本意乃至背离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刑法修正案(十)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2周岁,这说明它推定犯有故意杀人、伤击罪致人死亡的12至M周岁未成年人拥有成熟的认知能力、辨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然而,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着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前述罪行时没有相应的认知和辨识能力,从而形成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矛盾,这是由法律规施有限性和社会事实无限性共同决定的,不能回避,只有消除这矛陌,新批准追诉才可以更好的适用于司法实践。首先,新批准追诉授予检察机关部分自由裁量权,可在某种程度上柔化刑事货任年龄制度假化,使得司法机关得以对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
6、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测量,从而达到实质正义:其次,新核准追诉权并不是授予多个主体,而仅仅授予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还能避免法律适用不一致情况的出现,从而达到形式正义.(二)平衡因刑事费任年龄降低带来的辗罚便向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性立法,同时刑事诉讼法和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高检规则)中也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而在这之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以刑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贯彻教自、感化和拯救的原则。但随着刑事责任年龄的
7、下降,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促使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从以教育为基础,刑罚为辅助,转向以教育和刑罚相结合的政策,就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保护而言,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始终存在“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和“社会最佳利益原则”的博弈和磨合。并I1.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所荣持的就是“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贯彻“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虽能够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忽视f社会利益。2017年至2021年这段时间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屡有发牛.,不断打破社会公众防卫底线,如果没有严惩犯罪的未成年人,将严重侵害社会利益,特别是受击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一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降是社会利益的反应
8、,显示出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利益的地位。不论是刑事政策的变化,还是未成年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保护,都反映出一种刑罚帧向,新核准追诉对这一刑罚帧向起到缓冲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遏制国家刑罚权的膨胀,避免惩罚未成年人犯罪时存在过度的情况。(三)统筹兼顾了特殊预防与特殊保护刑事贡任年龄的下降,其实就是统一减少未成年人认知和辨识能力的评判标准。一方面增加故意杀人、伤人罪对未成年人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减少侵吉未成年人犯罪保护,降低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门槛。即便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追诉单个未满M周岁的犯罪未成年人,则只能表明刑法对于单个未满M周岁未成年人心智已成热,有一定的认知,认可其辨识能力,不能表明
9、刑法推定全部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均有成熟的认知和辨识能力。也就是说,新核准追诉的出现,使得刑法既可以特殊预防犯罪未成年人,又可以特殊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统筹兼顾特殊预防和特殊保护。二、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实体要件探讨(一)楂准追诉“批准追诉”并不是个新词,在刑法第八十七条中,核准追诉时效也有出现,只不过这一次已经不属于核准诉讼时效,也不属于怎样对低龄未成年人进行追诉,而属于对低龄未成年人是否有必要对其行为追诉承担刑事货任的核准。就像前文所言,“核准追诉”属丁先议权,其所需解决之议题为起诉或选择保护处分措施的适用。具体地说,对允许批准的个案,应追究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将个案导入刑事程序,并适用
10、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若不批准个案,低龄未成年人应纳入非刑罚处遇的介入系统,接受特殊矫治教育.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诉”是符合核准追诉这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它是由立案、调查、起诉和审判这几个诉讼环节构成,也就是说,从立案到判决,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诉讼“区间”。(一)核准追诉权所谓先议权,就是对可能归类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进行事前分流,对不需理界定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邪犯进行事前分流,使其在少年管教所和工读学校(现称为“专门学校”)接受矫正教育,以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入狱而被扣上标签。有了先议权后,员任主体相当于经过门诊医生初步诊断,在不同的案件中进行“诊断”和
11、分流。最高人民检察院利用核准追诉权,在低龄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进行“先议”,判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殷刑事案件程序,所以此处的核准追诉权本质上属于先议权的范畴。(=)核准追诉的条件根据刑法修正案(+-)中规定,新核准追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卜.几个方面:第一,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第二,犯罪行为导致受古人死亡或严求残疾;第三,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第一种情况是新核准追诉的适用对象和犯罪情况,第二种情况是新核准的追诉后果,二者都符合我国d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故意杀人罪和第二百十四条的故意伤害罪及“致人死亡”的木质内涵。所以,本文不再就其意义进行过多探讨,而把视线集中于以下两
12、个问题:第刑法修正案(十)之所以把追究12至E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制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在罪,究竟出于何种考虑;第二,怎样理解新核准提起诉讼的第三种适用条件一一“情节恶劣”。三、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程序制度探讨(一)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它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理念相一致,即强调国家、社会、家庭以及个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共同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四条明踊了对未成年人母为有利的原则,该条是对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本土化适用,可理解为对未成年人相关问题的处理,把未成年人置于权利的核心地位,从各方面考虑其长远利拄与根本利益,以做出对未成年人圾为有利的
13、举措与安排。所以,作为对待所有儿童的第一准则,我们在处理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时,理所当然地要遵循最利丁未成年人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最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不是要减轻或者免除未成年人的法律费任,而是要把教育刑理念落实于未成年人的处罚中,通过教育矫治实现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坚持未成年人最有利原则,不等于要求不核准一切案件,而应当从未成年人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出发,做出对未成年人最为有利的决定。二是不核准为主,核准为例外原则。将核准作为例外,处理核准追诉时效问题时,司法大我坚持将不予核准作为原则,将核准作为例外,除考虑应适用法定最虑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外,还需从行为人主观恶性,动机卑鄙与否,手段残
14、忍与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可见,对核准追诉时效的处理既严格又谭慎,实际上也符合建立该制度的本意。反之,如果每个案件均应核准追诉,就完全没有必要进行核准追诉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程序应更多地遵循“不核准为原则”和“核准为例外”的思路,明神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货任追究属于个别化核例外式,而非刑罚手段的综合运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作为追究已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阀门”,应在核准审查时从严控制,特别注意“情节恶劣”的认定。(二)流程设计安排根据上述核准追诉原则,旧的核准追诉程序不可以直接适用新核准追诉,需要在适用于新批准追诉之前调整下列问题:审杳核
15、准主体和时间的调整。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最终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掌握,但是依据若干规定第八条,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手报核准追诉案件,同样需要进行复核,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具体意见。也就是说,审查核准追诉主体不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包括我国地方各级检察院。当然,这样做也有定的道理,方面,地方检察机关比较了解案情,由其出具审食意见,有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另一方面,地方检察机关在审杳时,认为案件证据和有关资料有问题时,也能及时指导侦杳机关进行补充和改进,以提高办案痂51.然而,这也大大降低核准过程中的效率,原因在于,审查工作费时费力,按照若干规定第八条,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立案后10天内,完成审查
16、或者侦查工作,提出建议层向上一级提交。我国设有四级检察院,也就是说,如果由最低一级检察院逐层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最多需要30天的时间,同时,依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收案1个月内做出核准追诉与否的裁定,特殊情况可在此基础上增加15天。换言之,全程最多只能持续75天,这也代表若12周岁到14周岁犯罪未成年人最长需要被羁押75天。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因种种原因,核准实际耗时不只75天,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有4起核准追诉.而核准程序最短耗时88天,最长耗时294天。如果在新核准的追诉中直接适用这一程序,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极为不利,所以应当作适当调整:一是调整实质审查核准主体,规定仅有原报核准的检察机关和最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