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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港市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消费需求,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卷烟零售户获利水平和烟草市场管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贵港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
2、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规划遵循法治导向、公平公正、动态平衡、服务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的人口分布、地理格局、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布局。第二章总体布局第五条为进一步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统筹考虑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类单元。第六条一般
3、市场单元所在区域类型为城市(县城)区域、乡镇区域,特殊市场单元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殊区域。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布局模式:(一)一般市场单元采取“数量限制+间距限制”布局模式。(二)特殊市场单元根据区域实际情况采取“数量限制”、“数量限制+间距限制”布局模式。第七条根据经济发展、城市规划、乡村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可对一般市场单元及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上限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整,经办证窗口、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公告实施,确保市场零售点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相适应。第三章布局标准第八条在一般市场单元内设置零售点,不应超过其规划数量,且符合以下间距标准:(一)在城市(县城)区域的,与最
4、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二)在乡镇区域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已达到或者超过零售点规划数量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要求详见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附件1)。第九条特殊市场单元设置零售点标准:(一)大型商超区。城市(县城)区域内,同一楼层经营场所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城市(县城)区域外,同一楼层经营场所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合理布局间距的参照点;(二)封闭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距离100米以上,且零售点设在一楼;(三)旅游
5、景区。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可设置3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五)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大厅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六)军队大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七)位于城市(县城)及乡镇区域以外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农场(分场)可设置3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八)大专院校(含大学)、封闭式管理且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建筑工地宿舍区(生活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九)行政村。每个行政村内可设置4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达到150米以上
6、,已达到零售点规划数量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选点新设或变更零售点不受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70%以上:(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划,持证人在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三)因布局规划调整,造成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禁止设置零售点区域,持证人在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新办
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70%以上,同时不得超过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和发证机关辖区残疾人可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数量,达到规划或可享受放宽政策办理数量上限后按“退一进一”办理:(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持有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的残疾人或持有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二)自主经营;(三)未在广西区内享受过残疾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放宽政策。(四)由持证残疾人本人提出办证申请,其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限个体工商户(非家庭经营)。同一申请人只能在广西区内享受一次残疾人烟
8、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放宽政策。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
9、三年内申请的;(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油漆、农药、化肥、烟花爆竹、燃气等场所;(十二)经营场所位于城市(县城)区域内中小学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其他区域中小学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城市(县城)区域内幼儿园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其他区域幼儿园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30米以内;(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十五)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第十
10、三条根据第九条规定设置的零售点不计入一般市场单元数量。特殊市场单元内设置的零售点,毗邻街道的门面,门面朝向内经营的,属于特殊区域内设置的零售点。门面朝向外或贯通区域内外经营的,属于特殊区域外设置的零售点,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布局标准设置。对于同时存在第九条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申请点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即可设置零售点。第十四条本规划未有明确界定,或者由于区域范围界定不全,或者按照政府规划出现行政区域新设、变更导致申请点不在现有一般市场单元内,按本规划现有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在150米以上。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划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第十六条本
11、规划自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划施行前已经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按照原规划执行,在本规划施行以后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贵港市烟草专卖局2020年发布的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贵烟专(2020)15号)、2021年发布的关于调整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部分条款的通知(贵烟专(2021)4号)同时废止。第十七条本规划由贵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1.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2 .贵港市残疾人可放宽办证数量规划表3 .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4 .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1.jXXXf1.iai.IZZ口DfJifEMX*YZ*
12、N1娶Ma(图示六)(三)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营业出入口的,测量最近营业出入口的中间点可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如图示七:XX街031MXX街g(图示七)(四)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仅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参照点间的距离,如图示八:中埼点(图示八)(五)高层写字楼、商住楼等区域申请点距离的测量,以所在的高层写字楼、商住楼一楼大堂距离参照点最近的楼栋出入口(门)的边角点(外沿)作为测量起始点;(六)租赁火车站、汽车站的候机室、候车厅及商场等柜台作为经营场所的,以其拟用于卷烟销售的柜台作为测量起始占.八。、9(七)市场(集贸市场
13、、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封闭式小区内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规划设计道路、人行通道可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无障碍物最短距离测量;(九)如果参照点或申请点有多个出入口(门),或两点间有多条通行线路的,应分别进行测量,以两点间测量的无障碍最短距离作为测量结果;(+)其他特殊情形: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行人可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第十条经营面积由烟草专卖局测量记录,按照以下规则执行:(一)单层经营面积仅测量经营场所一层的经营面积。(二)经营场所面积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准。房
14、屋权属证明无法提供或无法查证的,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有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相关面积核定材料记载为准。以上材料均无法提供或无法查证的,以烟草部门实际测量为准。经营场所中有仓储、办公等区域的,应在实地核查中进行记录,由申请人确认后,在勘验图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开展实地勘验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场。第十二条勘验应当绘图、拍照并全程视频记录。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烟草行业行政执法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5、,贵港市烟草专卖局起草了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订背景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由贵港市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2月8日公布施行,执行至今已超过三年。合理布局规划生效以来,对优化辖区卷烟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方便群众消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出积极的贡献。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烟草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贵港市三区两县市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施细则及国家、自治区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的施行,贵港市城镇化发展较快,特别是城镇道路的扩张、人口流动明显增加,卷烟零售市场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部分内容已与当前社会发展和消费的需求不相适应,行政许可资源的配置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群众诉求、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矛盾累积叠加,零售点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精准度有待提升,需要以划分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的方式,因此,基于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现行合理布局规划进行调整修订并进一步优化,遵循了问题导向、需求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