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2024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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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在推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科技金融、科创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体制机制,组织做好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统计调查等工作,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空间保障和优质环境。第七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引聚创新资源、深化科教融汇,为创新主体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市教育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调整与产业发展联动,支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师生在大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

2、生健康、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投资促进、金融、数据、政务服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政策实施、资金保障、规划建设、生态营造、产业协作、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建设和发展。第八条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参与编制有关空间规划,协调推动天开高教科创园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开展创新创业、科研攻关、招才引智、高新技术研发及其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促进和服务。第九条天开高教科创园运营企业实行市场化运营,承担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成果转化、企业服务、运营服务等

3、相关工作。第十条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勇于改革探索、敢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

4、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要求,勤勉尽职,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其相关责任。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免除其决策责任。第二章科技创新策源第十三条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实验室、创新中心、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原创

5、性、颠覆性创新成果。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重要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开展跨学科、面向未来的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等设立基础研究特区,开展科研组织模式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鼓励自主选题、自行组织科研、自主使用经费。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内创新平台和项目资源,加大基础研究人才支持力度,建立长周期、差异化等评价制度,培养引进支持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积极加入本市自然科学基金多元投入项目,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

6、基金等方式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第十五条本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梯度培育支持体系,打造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知名品牌。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大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融通发展,鼓励各类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资源共享、渠道共用、深度融合、产业链协

7、同发展,打造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核心技术需求,在天开高教科创园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任务,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协同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攻关等活动。第十七条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构建学科、人才与产业融合的创新发展模式,依托高等学校凝聚智慧、汇聚人才、集聚产业。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设立创新平台,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提升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优势和策源功能。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企业、高等学

8、校、科研院所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室,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学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突破创新。市人民政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通过合作研发等方式积极参与国家实脸室工作。市科学技术部门推动天开实验室创新发展联盟建设,建立优势互补、要素互通、联合协作、共促发展的交流合作平台,赋能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推动重大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第十九条本市统筹科技创新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布局,推动实现源头创新和科技瓶颈突破。第二十条

9、鼓励社会力量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与共享。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将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一条本市深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根、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成果转化激励等方面改革创新,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转化科技成果。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

10、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的规定执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二)以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第二十三条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

11、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照约定的权属比例赋予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单位可以将留存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实现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赋权。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成果的科研人员,并支持其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成果转化。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所属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也可以聘请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实施转化。第二十四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

12、院所等的科研人员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办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五条支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等的科技成果,以及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落地转化。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承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超过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依据国家规定在信息平台发布,支持向天开高教科创园等开放许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专利进行阶段性免费许可,探索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面向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转化,促进存量专利加快转化。第二十七条支持企业、高等学校

13、、科研院所将其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天开高教科创园联合技术交易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便利。第二十八条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天开高教科创园提供技术经纪、科技成果评价、技术产权股权交易等服务。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围绕新技术、新产品、市场开拓等开展概念验证活动。支持专业机构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创新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为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中试生产、工程化等服务。第二十九条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根据技术交易额给予奖励。鼓励技术经理人

14、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第三十条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国内知名孵化机构到天开高教科创园打造标杆孵化器,与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长效合作和接力孵化机制,为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建立以运营能力、服务成效、琮合贡献等为主导的孵化载体评价机制,并实施奖励政策,推动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第三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加强应用场景和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供需衔接匹配,促进天开高

15、教科创园科技成果场景脸证和产业化应用。鼓励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采购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主导产业及细分行业多元化应用场景对接活动,推动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第三十二条根据区域优势,规划功能布局,打造以研发孵化为主的核心区和以研发转化产业化为主的拓展区,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支持打造与本市资源禀赋相关联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形成引领全国的产业新赛道,以科技成果服务支撑产业高质量发

16、展。第四章创新创业人才第三十三条本市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先行先试,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引育高端人才,打造人才聚集高地。坚持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平台和项目资源,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载体,吸引海外人才创新创业。第三十四条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第三十五条鼓励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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