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柯尔克孜自治州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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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孜勒柯尔克孜自治州脱贫攻坚项目管理方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涉农和扶贫资金项目整合,强化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发挥项目最大效益,构建涉农项目整合管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心、自治区党委、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党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系列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运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看法(国办发(2016)22号)、自治区关于支持贫困县推动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运用的试点看法要求,结合克州脱贫攻坚实际,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脱贫攻坚项目是指经统筹整合财政各类涉农资金,用于贫困县(市)、贫困村、贫困户培育发展产业、改善基础设施、

2、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劳动力素养、增加收入的脱贫致富项目。第三条脱贫攻坚项目整合指导思想。以农业增效,农夫增收,改善农业、农村、农夫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围绕“决战全面小康,全力精准脱贫”为主旨,以预算编制、项目申报、优势产业、重点区域为平台,通过政府主导、财政协调、部门协作,强力推动以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的脱贫攻坚。第四条脱贫攻坚项目整合原则。(一)规划引领、整体推动。坚持规划引领,以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的脱贫攻坚建设总体规划、脱贫攻坚“十一大专项行动”方案、分年度实施支配,合力攻坚,分步实施,整体推动。(二)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在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

3、用途不变、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不变、项目实施主体不变、项目验收标准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单位、部门主动主动、协调协作,统筹支配项目,集中投放运用资金。(三)聚集打捆项目,统筹资金投放。把项目性质相像、投向相近、目标一样,但单个项目资金不能单独完成整体项目建设的整合集中投放运用。第五条脱贫攻坚项目实行“公民参加,村级申报,乡镇审定,县级审批,州级备案”管理机制。县(市)人民政府对脱燹攻坚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县(市)脱贫攻坚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库建立、年度支配实施、协调指导、督查管理、考核验收等相关工作。其次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脱贫攻坚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中心、自治区精准扶贫政策;(二)符合中

4、心、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三)符合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要求;(四)符合克州、县(市)脱贫攻坚规划要求;(五)符合克州脱贫攻坚“十一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六)符合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七)符合改善贫困村村容村貌、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要求。第七条脱贫攻坚项目依据村两委提出、乡(镇)审核、县(市)审批、立项、实施、睑收和评价,县(市)对脱贫攻坚资金规范有效运行负主要责任。(一)依据年度脱贫攻坚规划及涉农资金支配,以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坚持公民意愿与政策导向紧密结合原则。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两委申报项目,依据乡(镇)规划整体布局,依据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脱贫攻坚项目。(二)严格执

5、行自下而上的逐步审查筛选项目制度。申报脱贫攻坚项目应当逐级筛选论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扶贫办,县(市)扶贫办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年度项目支配审批后,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克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脱贫攻坚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中心、自治区、自治州、县(市)投资的项目,均由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未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配。在9月底之前,各县(市)将下一年度的项目支配方案和资金需求呈报克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必需完成下年度项目的立项、初设、施工图、环评、土地规划等前期各项打算工作。第八条脱贫攻坚项目支配一经备案,不得擅

6、自调整变更项目。确因特别状况须要调整变更的,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核批复,并刚好上报克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九条脱贫攻坚项目应当严格依据审批项目支配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如期达标见效。州、县(市)相关部门共同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十条脱贫攻坚项目必需在州、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支配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尽其责,严格把关,主动落实项目支配,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脱贫攻坚项目要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将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地点、补助标准等予以公示,自觉接受

7、社会、公民和舆论监督。县(市)除在本地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外,还应在受益村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应在项目建设地直立项目实施公示牌。对到村入户项目,要在项目所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并张贴项目扶持贫困户名单,对项目扶持干脆受益户需悬挂到户标示牌。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要实行合同制。经批准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脱贫攻坚项目承包合同,明确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预期效益和违约责任等。由县(市)主管部门承建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经国家认可的独立法人单位。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公开确定项

8、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预拨、报账时应当供应真实、有效的项目承建合同。第十三条脱贫攻坚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投标管理。相关项目运用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政府选购相关程序办理。项目一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必需快速进行招投标。项目中标通知书作为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向该项目预付工程款,以及项目验收后报账的凭据。凡实行招投标的脱贫攻坚项目,必需进行竣工决算,竣工决算作为该项目验收和结算付款的依据。第十四条脱贫攻坚项目实施方案实行汇审制。项目实施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市)及相关部门汇审并实地查看后方可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在资

9、金预拨、报账时应当供应已经汇审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含的主要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单位、投资概算、脱贫资金用途、项目施工方案、预期效果。应由政府选购的工程、物资,需提出选购支配。第十五条脱贫攻坚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十六条单个脱贫攻坚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除农作物、牲畜等有季节特别性外,其他项目凡超过50日未开工的,一律收回资金,重新支配项目。第十七条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和效益评价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所在乡(

10、镇)政府、项目实施单位共同验收,对脱贫攻坚项目实施状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状况,资金到位、运用和管理状况,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项目竣工验收结论,项目建成后的实际状况与项目实施方案的比照分析等。第十八条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县(市)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行业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应当建立完整的脱贫攻坚项目档案。(一)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均应收集整理竣工项目档案资料,并分项目装订成册归档,妥当保管;(二)项目档案资料包括:支配文件、实施合同书、验收申请、验收单、复查单、总结、后续管理措施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三)项目建设单位和县(市

11、)财政部门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当保存与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核算有关的会计资料。第十九条建立竣工项目管护制度。脱贫攻坚项目竣工交付运用后,项目运用单位或所在乡(镇)政府要建立完善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确保项目效益持续发挥。其次十条项目监管实行多部门合作、全过程监督制。县(市)相关行业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脱贫攻坚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参加项目实施方案及工程预、决算的审查、检查验收,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评价等,保证项目按支配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发挥应有效益。第四章监督与检查其次十一条克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财政、审计、发改、民宗、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脱贫攻坚项目实施状况

12、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形成专题报告。其次十二条脱贫攻坚项目督查重点包括:脱贫规划项目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状况;脱贫攻坚项目年度支配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脱贫攻坚项目是否按项目支配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状况以及项目成效;脱贫攻坚项目资金投入运用及资金拨付状况;项目验收状况、报账资料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脱贫攻坚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其次十三条县(市)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脱贫攻坚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发觉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刚好订正、整改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挪用、截留、骗取、套取、贪污脱贫攻坚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次十四条州、县(市)扶贫办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负责脱贫攻坚项目投诉受理工作。各乡(镇)相应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做好脱贫攻坚项目投诉受理工作。其次十五条激励和引导公民参加脱贫攻坚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脱贫攻坚项目实施监督及效益评价。第五章附则其次十六条县(市)可依据本方法,结合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并报克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次十七条本方法由克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说明。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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