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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人社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劳动关系与法规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于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
2、执法决定,依法采取箍易程序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和依法应即时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不适用本办法。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局劳动关系与法规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领导小组审核决定。第四条本办法所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熨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堂规定的。第五条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
3、使用准确等。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七条法制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鼓励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审核工作岗位,原则上各级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0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熨杂疑难法律案件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为确保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人员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法制审核人员:(一)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一)具有2年以上
4、法制工作经历:(三)具有3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四)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第八条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培训制度。要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第九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送劳动关系与法规科进行审核,行政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一)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四)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
5、评审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劳动关系与法规科对行政执法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一条劳动关系与法规科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程序是否合法:(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构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
6、法机关;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与法规科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夏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口.第十三条劳动关系与法规科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
7、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审核行政执法决定,一般应签署审核意见: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熨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应将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劳动关系与法规科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办理:(一)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对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窕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二)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人社局主要
8、负责人是本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构、劳动关系与法规科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贡任追窕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一)行政执法机构负贡人改变或者不采纳劳动关系与法规科审核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行政执法机构未经法制审核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行政执法机构报送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劳动关系与法规科在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甲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贡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H2024年7月1口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