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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信用风险权重法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附件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四)商业银行开展权重法风险暴露划分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其中:1 .符合本附件规
2、定的已违约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应纳入已违约风险暴露处理。2 .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房地产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公司风险暴露和个人风险暴露,应纳入房地产风险暴露处理。(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及时调整权重法风险暴露类别。(六)商业银行应建立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七)商业银行应建立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制度,对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二、主权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以及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等的债权。三
3、、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一)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根据公共部门实体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分为境外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和经银保监会认定的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境外公共部门实体以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认定为准。(二)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包括:1 .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2 .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风险暴露。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风险暴露是指由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
4、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根据债券类型,可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定义应遵循国务院、财政部相关规定。3 .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外,其他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风险暴露。(三)经银保监会认定的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四、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一)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根据多边开发银行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分为合格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二)合格多边开发银行是指经巴塞尔委员会认定、可适用0%风险权重的多边开发银行。合格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
5、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理事会开发银行,国际免疫融资机制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合格多边开发银行名单更新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结果为准。(三)其他多边开发银行是指合格多边开发银行之外的其他多边开发银行。五、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但不包括次级债权。(二)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和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三)商业银行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存
6、款类金融机构的债权,但不包括次级债权。商业银行对我国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风险暴露,可纳入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四)商业银行应开展尽职调查,并按照以下条件进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将所有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划分为A+级、A级、B级、C级。LA级是指信用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也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4 .划分为A级的商业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监管法规中关于缓冲资本要求,包括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3)上述最低资本要求和缓冲资本要
7、求,不包括针对单家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满足前款所列条件,同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4%,且杠杆率不低于5%的商业银行,可划分为A+级。3 .B级是指信用风险较高的商业银行,偿债能力依赖于稳定的商业环境。4 .划分为B级的商业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不满足A级商业银行标准。(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不包括针对单家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5 .C级是指具有重大违约风险的商业银行,很可能或已经无法偿还债务。6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划分为C级:(1)不满足上述A+级、A级、B级标准。(2)在拥有外部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外部审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8、见,或者对银行持续经营能力表示怀疑。7 .如果无法判断交易对手银行是否满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缓冲资本要求,应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为B级或C级。如果无法判断交易对手银行是否满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应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为C级。8 .如果尽职调查中,商业银行认为交易对手银行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情形,应按照审慎原则,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至更低等级。9 .商业银行应每半年使用可获得的上一会计年度数据对交易对手银行进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对风险较高的银行,应适当提高评估频率。(五)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但不包括次级债权。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9、、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基金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六)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一般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的标准同本附件第六部分(四)规定的投资级公司。六、公司风险暴露(一)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主权、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和满足房地产风险暴露、已违约风险暴露等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债权。(二)根
10、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符合本附件规定的专业贷款划分标准的,应纳入专业贷款处理。(三)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分为小微企业风险暴露、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其他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四)小微企业风险暴露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风险暴露:1 .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2 .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IOOO万元。3 .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O(五)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投资级公司的债权,但不包括对小微企业的债权。投资级公司是指即使在不
11、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仍具备充足偿债能力的公司。投资级公司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且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L经营情况正常,无风险迹象,按时披露财务报告。4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最新一期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应为无保留意见。5 .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商业银行对其债权风险分类均为正常。6 .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银行间市场登记有在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前款所称“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以及在中华人
12、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证券交易所。7 .对外担保规模处于合理水平且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8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均大于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法人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最新一期(季度频率)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9 .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金融、建筑工程、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可适当放宽。10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原则上应大于净利息费用,金融行业的公司可不受此限制。以上财务数据应于财务报表日后6个
13、月内更新完毕。公司财务报表时效性不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应认定其为投资级公司。若商业银行认为信用主体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情形,不应认定其为投资级公司。(六)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的债权,但不包括对小微企业和投资级公司的债权。(七)其他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小微企业风险暴露、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和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之外的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八)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中同时具有如下特征的债权:L债务人通常是一个专门为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2 .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
14、了从被融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没有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3 .合同安排给予贷款银行对融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九)专业贷款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十)项目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1 .融资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或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对在建项目的再融资。2 .债务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业法人。3 .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十一)项目融资划分为运营前阶段项目融资和运营阶段项目融资。(十二)运营阶段项目融资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
15、L项目现金流量净额为正,足以按期偿还剩余合同债务。4 .长期负债不断减少。(十三)物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L债务人取得融资资金用于购买特定实物资产,如船舶、航空器、轨道交通工具等。2.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已用于融资、抵押或交给贷款银行的特殊资产创造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可通过一个或几个与第三方签订的出租或租赁合约实现。(十四)商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1 .为可在交易所交易的商品(如原油、金属或谷物)的储备、存货或应收而进行的短期融资。2 .债务人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主要依靠商品销售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七、个人风险暴露(一)个人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满足房地产风险暴露、已违约风险暴露等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债权。(二)个人风险暴露分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和其他个人风险暴露。其中,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分为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和其他监管零售风险暴露。(S)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应满足以下条件:1 .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IOOO万元人民币。2 .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O(四)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最近12个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均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日前(含)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五)其他个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