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环保监督管理办法征求-广东环保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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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环保监督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管理,有效限制汽油在存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挥发排放,改善空气质量,爱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爱护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爱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方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技术依据】本方法实施的技术依据为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

2、理项目脸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及广东省相关技术规范等。第三条【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现有和新、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化工企业储罐区、油罐车和其他有油气污染排放的各类设施的油气回收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治理方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大气污染治理,必需采纳系统密闭回收的方法将排放的油气转变成汽油再次利用(简称油气回收治理)。第五条【部门职责】广东省环境爱护厅(简称省环境爱护厅)对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行政区域内油气回收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安排,对地级以上市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3、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简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性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回收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详细实施。工贸(经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协作环保部门做好油气回收治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宣扬贯彻】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宣扬油气回收治理的重要性及意义,监督经营者做好油气回收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次章新、改、扩建油气回收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第七条【环评要求】新建、改造或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

4、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将油气回收治理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第八条【油罐车信息报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已具有油气回收系统及须要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改造的油罐车需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营运许可证、营业执照、车辆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设计图、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车辆登记注册所在地县(区)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凭油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第九条【治理要求】对加油站、储油库进行改建、扩建的,对油罐车进行改造的,必需同时对油气污染进行治理,油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投入运用。

5、第十条【审批要求】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治理施工方案在报送安监部门审批的同时,应抄送同级的经信、环保、交通运输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放】加油站、储油库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需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递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第十二条【加油站、储油库的验收】加油站、储油库回收治理验收必需遵照相关标准要求,结合关于油气回收治理验收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0)198号)文件和环境爱护部关于储油库

6、验收检测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20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第三章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管理制度】对储油库、油罐车和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企业定期自查、环保监管部门监督性检查和年度检测制度。对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环保部门应当对在线监测系统的稳定性开展不定期的复核。第十四条【建立台账】建立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台账制度。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进行统计登记(填写油气污染治理统计表,详细格式见附件1),并将台账书目报送省环境爱护厅。台账一年至少更新一次。第十五条【企业自检】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经营单位应做好本

7、单位经营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系统的检查修理工作,定期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油气回收治理系统的正常工作。检修/维护、定期检测结果应刚好记录或编制报告备查。检修/维护记录、定期检测的原始结果数据应至少保留两年以上时间。第十六条【自检内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经营单位自检内容包括:(一)加油站:每天至少检查油气回收治理系统1次;每季度须要运用检测设备自检I次(至少包括密闭性、液阻及气液比三项);发觉油气回收系统工作异样后,必需在48小时内修理完毕。如因特别缘由,无法按期完成修理的,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二)储油库:每天检查下装发油和油气后处理装置1次;每季度运用检

8、测设备检查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1次;油气系统有泄露、后处理装置工作异样后,必需在48小时内修理完毕。如因特别缘由,无法按期完成修理的,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三)油罐车:对车上安装的P/V阀、气动阀门、防溢流探头及各种阀门和管路系统渗漏状况应当每天进行查看,每季度至少运用仪器进行1次检测。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县(区)级以上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污染治理达标状况,依据要求进行例行现场检查或托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测,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其进行改正,促使其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第十八条【现场检行内容】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运行状况现场检

9、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加油站(1)加油站建立和完善油气回收系统运用维护制度,并将制度条款在明显位置张贴。(2)加油站员工了解油气回收系统的原理和基本状况,设立油气回收岗位,由专人负责检查油气回收系统的工作状态。(3)加油站每天至少检查油气回收系统1次,并填写日常记录。(4)加油站每季度须要运用检测设备自检1次,主要检测密闭性、液阻及气液比,并填写自检报告。(5)加油站发觉油气回收系统工作异样后,要求在48小时内修理完毕,并填写修理记录。(对于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重点检查在线监测系统记录和存储的各项指标是否正常,显示异样之后加油站是否刚好进行了设备修理)。(6)加油站取消人工量油,并由

10、专人负责关闭量油口,确保密闭。(7)加油站有停用设备状况的,须将设备封存,于停用24小时内并报县(区)环保局备案。(8)加油站每年6月底前定期托付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9)日常记录、自检报告、修理记录和检测报告须归档,保存期2年。(10)对于加油站的其它施工任务、须确保不影响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或确保施工后予以复原。(I1.)汽油加油枪加油时,所对应的真空泵是否工作。(12)在线监测系统和处理装置是否正常运行。(13)卸油口、油气回收口、量油口、P/V阀及相关管路是否有漏气现象。(14)汽油加油枪是否安装封气罩和密封良好。(15)人井内的油气浓度是否偏高。(16)

11、加油站有变更油气回收系统设施的,应报区县环保部门备案,并依据其次章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检测验收。(17)加油站在日常运营时是否有汽油、油气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二)储油库:(I)储油库建立和完善油气回收系统运用维护制度,并将制度条款在明显位置张贴。(2)储油库员工须了解油气回收系统的原理和基本状况,设立油气回收岗位,由专人负责检查下装发油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3)储油库每天至少检查下装发油和油气处理装置1次,并填写日常记录。(4)储油库每季度须要运用在线分析仪或气象包谱仪自检1次,主要检测和非甲烷总烧浓度,并填写自检报告。(5)储油库发觉系统工作异样后,力争在48小时内修理完毕,并填写修理记录

12、。(6)储油库上装发油设备未拆除的,须封闭。(7)储油库每年6月底前定期托付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8)日常记录、自检报告、修理记录和检测报告须归档,保存期2年。(9)对于储油库的其它施工任务,须确保不影响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或确保施工后予以复原。(10)储油库是否采纳了下装发油设备,原上装发油设备是否进行了封闭或拆除,储油库的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是否运行正常。(I1.)储油库在日常操作时是否存在汽油、油气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三)油罐车:(1)油罐车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的检测维护制度,并将制度条款在明显位置张贴。(2)油罐车是否为油气回收型油罐车,是否为

13、下装方式。(3)油罐车在装卸油、日常行驶过程时是否有汽油、油气跑冒滴漏现象发生。(4)对PZV阀、油气回收阀等各种阀门、防溢流探头、管路系统是否每季度至少自检一次,是否有检测修理记录。(5)油罐车每年6月底前定期托付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发觉系统工作异样后,力争在48小时内修理完毕,并填写修理记录。自检报告、修理报告、检测报告保存2年。第十九条【抽测制度】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组织区县级环保部门或者托付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抽测肯定比例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其次十条【信息公开】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督促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经营单位做好年度检测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

14、将年度检测合格、未按期进行年度检测和免检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名录上报省环境爱护厅。省环境爱护厅将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上报的本年度油气污染治理书目整理成册,抄送给省交通运输、经信、安监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未按期进行年度检测、未通过年度检测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经营单位进行惩罚,惩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其次十一条【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储油库必需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其它地区年均销售量超过5000吨的加油站须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其它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动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用。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参照省、市在线监测系统有关监管要

15、求执行。第四章罚则其次十二条【惩罚】对列入治理安排但未进行治理或治理后不达标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必需进行限期治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爱护条例或广东省建设项目项目环境爱护管理条例等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惩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逅法行为,限期改正,赐予警告。(一)加油枪的气液比值在0.9至1或1.2至1.3范围之内的;(二)加油站的密闭性值超出标准范围,但超出量小于100Pa的;(三)加油站的P/V阀漏气,但现场处理后满意标准要求的;(四)用手持式浓度测试仪检测加油站、储油库处理装置排放超标的,相关管路存在泄漏的;(五)现场检查记录、维护记录不全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爱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赐予50000元以下罚款。满意按日记罚要求的,实施按日记罚。(一)加油站的气液比值低于0.9(不含)或超过1.3(不含)范围的,罚款2000至3000元/枪。(二)加油站的密闭性值超出标准量大于100Pa的,罚款2000至3000元。(三)加油站的液阻值超出标准范围的,罚款2(XX)至30(X)/台机。(四)油气回收真空泵已停止工作,对应的加油枪仍接着工作未暂停运用的,罚款8000至100OO元/枪。(五)加油站卸油时,未接回气管的,对加油站罚款20000至30000元o(六)加油站正常工作时,人为停机的罚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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