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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仓储合同概述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3第2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就仓储合同的性质而言,它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但又具有其与一般保管合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D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仓储是一种商事行为,有无仓储设备是仓储保管人是否具备营业资格的重要标,志;仓储设备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从事仓储业务资格是指仓储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2)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与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

2、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不同的是,作为仓储物的动产不限于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若为特定物,则储存期限届满或依存货人的请求返还仓储物时须采取原物返还的方式;若为种类物,则只需返还该种类的相同品质、相I可数量的替代物.(3)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这一点显著区别于实践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这一点在合同法上明确定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仓储介同中,保管人是具仃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的服务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仍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覆行合同做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然给对方带来损失,若仓储合同作为实戏

3、性合同,则合同从交付之日才成立,从订立合同到交付之间的这种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货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作为诺成性合同则不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成立,则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上述损失就可依违约损失获得赔偿。显然法律的用意在于强调仓储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一方在仓储行为中都要做出慎重的、负费的意思表示,不可陨意为之。(力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堆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作为法定的提取或存入仓储物的书面凭证,仓单是每一仓储合同中必备的,因此仓单是仓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2仓储合同中的几种特殊权利仓储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具有

4、特定的权利义务,但在这些权利义务中有两项特殊权利值得我们注意:2.1 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仓储物的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陨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得保管人的正常工作。如果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存货人检查仓储物并提取样品,仓储物发生变质或有其他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嫡偿贪任。2.2 保管人时仓储物的提存权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

5、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3.2.2仓单交付的后果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依合同法基本理论,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尽管仓单的交付不是货物的直接交付,但具有了法律上交付的意义,所有权的转移得到了实现,风险的转移也随之完成,(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仓单后竟只是低层次的有价证券,它远不及于票据,仓单的交付只对于那些由仓单而发生的权利以及对于仓储物上的权利而具有物权转移的效力,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关系,比如票据上的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仓储物上

6、,不能存在两份或多份内容相同的仓单,这是一物一权主义所决定的,即使在混藏仓储合同的情况卜.,也只能理解为各仓维持有人为共同所有人。如果出现两份或多份仓单请求给付,则应当以最先签发的仓单为准.(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仓单仍然具有物权效力除盗窃、抢夺、拾得遗失物等违背所有权人本意占有他人之物外,只要是基于合法的占有而将物储存、保管于保管人,则据此取得的仓单同样具有物权效力,即在仓堆交付时,被背书人基丁仓储物已经交付储存与保管的事实,相信背书人即为仓储物的所有人,则在此情形3被背书人取得仓储物的所有权。-1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

7、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货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1.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接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2.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不同的货物有若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怙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息准确消楚,不要产生

8、歧义。4.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物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5.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光条款免贵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货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对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费不同。根据d合同法及工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费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费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费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费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史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贡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文章来海: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顺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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