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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一、证据的合法性。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竟。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70
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二、证据的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乂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精确的反应。三、证据的相关性。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及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定的联系。索赔证据质证明务一、身份质证1、
3、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二、事故认定书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19年3月26F1.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缘由的确认。要避开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洁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担当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
4、能作为法院安排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安排的依据。法院在详细审理案件时应依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竹予以全面审查认定。既然道路交通平安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证据的一种,它就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肯定效力。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质证、认证过程予以审杳,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其效力,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及客观事实不符,以及其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订正或不予接受。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当事
5、人要否定其效力存在很大难度,这是由于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实力、时机等条件所约束和限制,但是仍旧可以通过力所能及的举证和逻辑分析的质证等方式提出异议。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领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三部分,假如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成因分析和责任安排违反了科学原理、社会常识和生活逻辑,人民法院就应当确认该认定书无效或部分无效。三、损害事实的质证1、干脆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干脆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
6、机构警醒。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及隙身物品的损失同上。2、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通常包括停运损失。201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2019)5号批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复原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遇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假如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
7、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证明停运损失的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修理厂出具修理期间证明等。修理期间证明必需说明在修理厂期间的修理内容,例如修理发动机花费几天,购买零件花费几天等。假如没有固定的旅客运输合同,如出租车,则应当提交出租车及出租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来确定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3、对人身损害证据的质证。(1)、证明医疗费的证据。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医药贽、治疗费、转院证明、就近合理原则的证明。证明医疗费打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住院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诊断证明书。留意: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处方和诊断证明必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所支出的费用及交通事故有关。对于后续
8、治疗费例如整容费、出院后所必要的康复费因为没有实际支出,所以必需经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才能证明,并且诊断证明I占应说明详细费用的数额。如是急救则不存在选择医院的问题;不是急救,那么应当双方协商选择医院,协商不样的,依据合理就近(依据伤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旁边医院的诊疗水平,旁边居民通常选择的医院来确定)。转院必须要有原诊疗单位出具的转院证明。(2)、误工费的证明质证。误工费包括三个方面的误工损失费用:治疗伤情(治疗多少天,必需休息造成的误工费,应当由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伤残鉴定(鉴定一天、取鉴定一天)、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损失。证明误工费的证据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
9、工资单,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应当说明:误工人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误工人员耽搁工作的时间,扣发误工人员各种收入的数额。人身损害赔偿说明第29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的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统计数字据。(3)、护理费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须要护理的诊断证明(护理时间、护理人数),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雇佣护理人员的签字认可工资证明),家庭护理的,依据证明家属误工费用(同期同地区的护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供应证据。(4)、证明交通费的证据。包括:事故受伤者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医疗、配置残疾铺
10、助器具,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参与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交通费等证据表现为交通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应当说明用途,次数,目的。常见证据问题:发票联号、用途路途不符、日期不符合、目的不清。(5)、证明住宿费、伙食费的证据。人身损害赔偿说明第23条2款规定,受害人的确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缘由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及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此外,还有受害人家属参与事故处理等所需的住宿费用。表现为:相关住宿及就餐的收据,但需依据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6)、证明伙食补助费的证据。依据住院费收据确定的住院时间乘以当地出差
11、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各地以10元至20元不等)(7)、证明养分费的证据。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说明第24条的规定,证据主要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参照当事人的主见,法官依据经济原则,例如“伤筋动骨仃天”等酌情赔偿)(8)、残疾赔偿金及伤残评定费的证据。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及评定费收据。留意:人身损害赔偿说明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削减,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严峻妨害严峻影响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相应调整。留意:提交受伤人员的职业证明。例如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证据。证据表现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状况证明、被抚养人的户籍、身份证
12、、受诉法院所在地关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统计数据。留意:受害人应当担当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丢失劳动实力有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亲屈。(依据人数、不超每年总额、结合抚养年限计算)(10)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的证据。可依据法定结合受害人的职业、常常居处地、统计标精确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受伤部位疤痕照片等。一般参照当地高级法院的精神赔偿幅度,依据伤残等级计算确定。实践中应留意区分几种不同的状况: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担当全部责任时,应担当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担当事故主要贡任,受害
13、人有过错的但负次要责任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依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有过错并担当主要或同等责任的状况下,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及侵权人相当或作用更大,可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皮有亮案中有体现)。(12)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案例一代理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应诉赵XX(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再审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申请再审纠纷案案例二代理蒋XX(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应诉段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例编写人:杨长春案例评析人:杨长春要点提示随着生产生活日异旺盛的步伐,各类
14、纠纷的剧增已在日常经营生活中得到体现。但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持异议的看法或主见等状况,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但作为鉴定结论的“真理性”又是相对的,通过对鉴定结论采信的分析,这就确定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包括两方面:庭前审查和庭审审查。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程序。”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这种当面对抗能更好地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念。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接受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质证,有着深刻的、重要的法律意义。作为
15、申请鉴定方的代理律师如何防止相对方滥用权利或申请补充、重新鉴定及作为相对方的代理律师如何保障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证据进行质证等诉权,实现实体正义及程序正义并面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问题,也是处理类似案件的首要问题。以卜的几个案例是我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对处理日益增多的类似纠纷有着典型的参考意义。案情案例一上诉人赵XX因不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成衡评报字2019)第10138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赵XX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双方在签订两份抵偿协议过程中存在被胁迫和受欺诈;二、该鉴定结论证明自诉争车辆的价值及抵偿价
16、格差异较大,抵偿协议内容并非赵XX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示公允,违反了公允原则;三、作出该报告书的主体和程序合法。该报告书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本律师的质证看法:一、上诉人赵XX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两份抵偿协议过程中存在被胁迫和受欺诈的事实,对该看法不予质证,法院也应不予认定;二、该报告书的鉴定结论因鉴定程序违法:报告竹载明车辆价值的鉴定程序需对车辆进行查勘,但鉴定机构因未找到车辆而未履行该查勘车辆的鉴定程序,其鉴定结论系依据上诉人赵XX的口述作出的,故该鉴定结论不符合证据的三要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应当不予采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了本律师的质证看法,认为:成衡评报字(2019)第10138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