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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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方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0年第2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平安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平安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平安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运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措施费用,是指依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

2、规定,特地用于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平安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第四条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平安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平安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平安措施费用。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在编制栏标价时,应当依据公布的费率,将平安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平安防护

3、、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平安措施费用计取、运用等相关要求。第七条投标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o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平安措施费用总额、运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中明确的平安措施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施工合同备案机关在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

4、查平安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平安报监备案之前,将合同中明确的平安措施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工程所在地平安措施费用专户,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平安措施费用决算之前,不得擅自动用。平安措施费用是预防施工平安事故的必要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平安措施费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平安报监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平安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存入专户。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仔细落实平安生产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平安措施费用有效投入,在项目管理中单独列出平安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及相关凭证备杳。第十二条平安措施费用原则上依据开工阶段40%、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4

5、0缸竣工阶段20%定额拨付。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运用安排,完善开工平安前提条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建设单位批准拨付。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会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比照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提交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检查实体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平安监督机构签署看法,建设单位批准拨付。未依据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实施的部分,或实施的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作相应扣减。竣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完成状况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平安

6、监督机构对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评定合格,建设单位批准拨付。剩余的款项及利息建设单位收回。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运用平安措施费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依据规定投入、运用平安措施费用。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刚好审查签认。对未依据规定运用平安措施费用,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未落实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有权责令其马上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刚好向建设单位报告。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平安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建筑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对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以及建设单位依据规定拨付平安措施费用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符合本方法拨付条件,建设单位无正值理由不予批准拨付,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六条超出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平安措施费用总额,保障生产平安所需的其他措施费用,在施工合同条件不变的状况下,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担当。第十七条非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十八条本方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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