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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工业级3D打印机买卖合同中缺乏光敏材料价款约定的应结合合同解除原因确定费用分担上海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J艺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工业级3D打印机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光敏材料作为打印机的附属材料,但缺少对光敏材料价款的约定,在合同解除后,应该根据合同解除原因确定光敏材料费用分担。若合同解除原因在于卖方,则维持打印机日常运转的光敏材料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消耗的光敏材料由其自行承担。【案件事实】2020年5月12日,上海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J艺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J公司向1.公司购买某型工业级3D打印机一台,附属材料包括某型光敏材料250千克。
2、打印机不能达到运行要求,或试验显示出由于1.公司的缺陷,如用错了材料、错误的设计和工艺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1.公司承担,并立刻进行必要的更改和修正以保证合同所有相关要求;对于被修正的缺陷进行反复试验,以确认其合格,由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亦由1.公司承担。2020年6月20日,J公司对1.公司提供的打印机设备、250千克光敏材料及制作的样件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双方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8月间,J公司向1.公司发送的打印成品照片显示,多个成品存在不平滑、有划痕等问题,1.公司多次应J公司要求上门对案涉打印机进行调试维修。J公司未向1.公司支付设备款。2020年10月17日
3、,J公司出具退货证明,确认1.公司当日上门收取案涉合同项下退货,包括打印机等(不含光敏材料)。另外,原告对外售卖某型光敏材料的单价为每桶1300元,10千克一桶。【裁判结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J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公司光敏材料款2600元;J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公司违约金(以2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10月17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裁判意义】设备正常
4、使用必需的附属材料常约定于设备买卖合同中,相较于对需要交付设备的细致约定,合同对于附属材料的价款以及合同解除后附属材料费用分担等问题的约定常有疏漏。本案基于合同解除主要原因的判断,判决导致合同解除的一方承担维持设备运行必需的附属材料费用,另一方承担其自行添加的必需重量之外的附属材料费用,兼顾公平与正义原则,也提醒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履行注意义务,对附属材料价款以及解除后果进行约定,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案例2号码状态检测不属于侵犯个人信息以此为服务内容的合同约定有效上海C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D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
5、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号码状态检测旨在检测某一号码是否为空号、是否停机、是否关机、是否存在异常、是否系二次销售号码、在网时长等公共状态,该些内容并不能识别特定的自然人,也不能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号码状态检测不属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在确认数据来源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情况下,以号码状态检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约定有效。【案件事实】2021年11月29日,上海C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D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签订短消息类产品
6、服务协议约定由C公司为D公司南宁分公司提供视频短信产品服务,包括向用户发送短消息、提供应用程序接口(API)、负责发布系统的维护和升级等,计价方式为按条计费等。同年12月4日,双方签订万数多产品服务协议约定由C公司为D公司南宁分公司提供号码状态产品服务,包括号码在线状态检测、号码状态检测API、号码实时检测、手机在网检测、号码在网时长检测等,根据调用AP1.接口进行验证信息查询的次数进行结算等,计费方式为查得收费。以上协议均约定结算数据依据C公司后台提供的数据为准,如对数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对账单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C公司,未在该时间段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及异议依据的视为认可该数据。上述协议签
7、订后,C公司开始为D公司南宁分公司提供服务,并按月向D公司南宁分公司邮箱发送对账单。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间共计产生服务费484751.85元,此后D公司南宁分公司仅支付部分服务费。2023年5月17日,C公司向D公司南宁分公司发送催款通知书,要求支付服务费401795.85元。【裁判结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14645号民事判决:D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公司服务费401795.85元;D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3年5月24日为18723.53元,以401795.85元为基数,
8、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判决后,D公司、D公司南宁分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4)沪01民终219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意义】随着移动通讯业的发展,运营商不断增加号段以满足用户新注册需求,同时大量旧号码处于空号、停机等异常状态。面对这种情况,号码状态检测服务应运而生。通过对用户号码状态进行筛选,可以防止恶意注册、刷单等“踌羊毛”行为,减少商业损失,也可以用于营销名录维护,提升精准营销效率,还可以帮助金融机构通过号码稳定性数据增强风
9、控能力。号码状态检测服务作为一种大数据服务,并不要求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甚至无需试服务(委托)合同,约定F公司委托Q公司定向研究开发代理商管理系统(含商城)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报酬,Q公司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合同就设计原型时间、软件验收测试时间、正式交付时间、提前交付奖励、违约情形及责任等进行约定。F公司支付开发报酬的50%即22500元,项目正式启动。双方法定代表人就案涉软件开发进行了微信沟通。同年5月23日,经F公司催促,Q公司交付了前台地址、后台网址、用户名及密码,F公司明确表示“你现在开发的连个半成品都算不上其后,双方协商变更了项目开发内容及履行期限
10、,降低了项目开发难度,但Q公司始终无法向F公司交付项目软件。同年6月8日,F公司书面向Q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裁判结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21825号民事判决:确认技术开发和服务(委托)合同于2023年6月12日解除;Q公司返还F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项22500元;Q公司支付F公司利息损失;驳回F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意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标的为计算机软件,软件开发合同的目的是开发方通过计算机软件编程的方式实现委托方特定功能需求。不同于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委托方不享有任意解除
11、权。但是,若开发方迟延履行开发义务,迟迟未能交付符合合同功能需求软件的,则构成根本违约,委托方可以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鉴于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于软件开发方,即使开发方存在交付了部分开发内容的行为,委托方亦无需就已交付部分进行折价补偿。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般比较疑难复杂,本案处理结果对类案处理有一定的参照意义。对于督促开发方诚信履约、规范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市场秩序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案例4企业并购中利用控制地位转移业务、侵害标的公司知识产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一上海H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要旨】公司并购作为常见的商业策略,可以给企业带来规模效益。同
12、时,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可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但并购过程中伴随的法律风险如果防范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作为企业发展核心资产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类型的财产相比,其侵权方式更为隐蔽。对于在企业并购中利用控制地位,将标的公司业务转移到关联公司、侵犯标的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违反合同约定的要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案件事实】2018年10月,上海H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A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杭州1.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投资协议一份,约定三方就投资1.公司达成如下协议:1.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H公司占股49乐A合伙企业占股5陶;W公司向1.公司投资
13、394万元,同时A合伙企业以每股1元价格转让6万元股权给W公司,此后W公司占股40乐A合伙企业占股30%;H公司向1.公司投资6万元,增资后H公司占股30机协议另约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后,H公司有权利选择全部退出并将股权转让给W公司,退出价格不低于163万元。协议还约定协议生效后,H公司及其所有股东所属公司、关联公司均不得生产标的公司现有类型产品及部件等。2018年10月16日,1.公司财务向W公司移交银行U盾、财务专用章,并形成移交清册。2020年10月30日,W公司、C合伙企业向H公司寄送解约函,以1.公司未进行董事会改组、章程未修改、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
14、2)沪01民终314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意义】知识产权在企业并购的运作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公司并购过程中,控股股东利用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地位、关联关系,将本属于标的公司的经营业务转移到关联公司,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的同类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同时也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本案中,在案涉协议明确约定了关联公司不得生产标的公司现有类型产品及部件的情况下,关联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未能确保和标的公司不发生竞争关系,构成违约,作为付款义务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请求减少价款。本案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综合案涉协议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调整股权转让价款的金
15、额,该处理结果对类似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同时也对公司并购中利用控制地位转移业务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不公允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倡导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轴的气嘴连接处存在漏气现象,原因是气嘴设计不合理及安装不到位;不能排除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因气嘴受到异常外力原因导致密封失效漏气。同时鉴定人员提出了易于操作的整改方案,整改成本仅为几百元。2020年8月28日,C公司注销,贾某系唯一股东,在清算报告中承诺对公司未了事宜承担责任。【裁判结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驳回Y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宣
16、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沪01民终27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意义】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然而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和合同条款的约束。解除合同是较为严厉的违约制裁方式,基于民事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交易、保持合同相对稳定性的基本原则,能以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等其他方式予以救济的违约行为,原则上不应解除合同。存在严重瑕疵履行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守约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并主张就解除合同之后的法律后果一并进行处理。本案中,根据鉴定结论,结合鉴定人员的庭审陈述,明确仅有少量气涨轴存在明显漏气,合理性、紧迫性的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除外。公司股东主张以多数决形式通过的股东提前出资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案件事实】